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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40期-|专利物语| 台湾专利常见问题汇整【冠中专业部】

2023/9/22

 

缘起

    本所专业团队长期与有专利需求的公司及个人合作而累积相当丰富的经验,因此,冠中专业部汇整了近期客户常见的问题,整理出专利申请与维权重点事项,以问答方式说明并提出建议,提供大众对专利知的需求。

 

Q:如何增加或删除发明人,以及增加或删除发明人时,找不到原来的发明人签署同意书,如何办理?

A:发明人以提出申请时之申请书上之发明人字段所载为准。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追加发明人者,应检附申请书及追加后全部发明人所签署同意追加之证明文件;申请删除发明人者,应检附申请书及被删除之发明人所签署声明其确非本案发明人之证明文件;因误缮申请更正发明人者,应检附申请书叙明误缮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错误键入他案之发明人数据),并检送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申请人原始委托数据、申请权证明文件、雇佣契约等)。

    如因发明人离职、生病、死亡或无法联络等事实上之问题,以致无法取得发明人签署同意证明文件时,申请人得检附保证书代之。保证书内应叙明发明名称、全部发明人姓名、无法提出证明文件之理由,及声明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新型创作人、设计人亦同。

 

Q: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A:在法律效力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且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财产也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而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章程,同时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法人人格为单一不可分割,不能为权利义务主体,故非适格之申请人,智慧局将通知以总公司作为申请人。

    若是「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地以外之其他国家设立之分公司(简称外国分公司),倘依其设立地之国内法规定,该外国分公司具有独立之法人格者,则得作为专利申请人。

    因此,以外国分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者,智慧局将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得改以其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或检附该外国分公司在设立地具有独立法人格之证明文件,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之文件仍无法证明者,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

 

Q:任何人是否都可以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专利权人如何知道自己的新型专利有技术报告的申请?

A: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公告后,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如果不是专利权人所申请,智慧局不会通知专利权人,但会将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事实刊载于专利公报,以供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查询。

    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并未对是否合于专利要件进行实体审查,导致新型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安定性及不确定性,因此,根据专利法第116条规定,行使新型专利权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是以,新型专利权人在行使新型专利权时须特别留意。

 

Q:专利法第98条规定之「专利物上应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其标示是否有一定之格式?

A:专利法仅规定应将专利证书号数标示在专利物上,若不能于专利物上标示时,得于标签、包装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认识之显着方式标示。对于专利证书号数之字型、字体大小等格式并未进行规定。

    然而,专利法第98条规定主要是在避免不知情者之侵权,鼓励专利权人告知大众其产品为专利权所保护以及协助大众辨识是否为专利物品,因此标示仍应以明显可见之方式为佳。

 

参考网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mp-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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