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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40期-中国大陆商标评审中止审理的标准明确化【张俪熏 国外部专员】

2023/9/15

缘起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商标驳回复审平均的审理周期约6~9个月,而异议、无效的审理周期一般比驳回复审长一至六个月、撤三审理周期则与驳回复审周期相近。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通常在提起复审时会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无效、撤三等手段来克服前案。但因为不同程序的审理时间差及审理时限,如无法中止驳回复审程序,则申请人就必须继续提起诉讼,以此来拖延时间,等待「辅助案件」的最终结果。或因诉讼成本较高而放弃,转而重复提出相同新申请,除可能因此出现新的驳回风险,也衍生出大量的周边案件。

    以上情形皆因官部门间缺乏协调,导致程序空转、以案生案的状况层出不穷,不仅浪费行政、司法各方的资源,也使申请人必须付出高昂的金钱及时间成本。因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从有利于合法权利人、节约当事人、行政、司法各方资源的角度出发,结合评审工作实务,在2023613日公开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以下简称「规范」)[1]

 

规范内容

一、中止的原则:

    以必要为原则,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

二、中止的情形:

    规范规定了十种中止情形,七种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

类型

适用案件

说明

1

应当中止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

2

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3

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4

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需要说明的是,驳回理由不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无须中止;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按照指南执行。

5

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6

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7

驳回复审

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

8

可以中止

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案件所涉及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恶意注册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

9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关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决的,根据个案需要,可以中止审理(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 

10

其他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对于未能穷尽的情形,以必要性和有利于合法权利人为原则,以上述情形为参照,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

 

三、中止的程序:

1. 提出中止要求时限:

    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可在驳回复审理由中一并请求中止程序,最迟不晚于其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

2. 中止审理请求说明:

    中止审理请求应说明涉及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所处程序、与本案的关系等具体情况。

3. 解除中止要求:

    谁申请中止审理,谁申请解除中止。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申请人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审查员收到申请人补充证据并确认中止情形已经消除的,恢复审理。

 

结语

    虽然在此规范出台前实务上就已经逐步实践这样的中止标准,但没有具体正式的对外公开,只能仰赖代理机构的经验累积。现在因为评审不予中止而不得不上诉到法院的情形已经很少见了但偶尔还是会发生,可能与过去一度实行不同的中止标准有所关联,曾经有一段时间,近似理由的驳回复审要求申请人必须申请日同时或于申请日前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始能符合中止审理标准,申请前的检索分析因此非常重要。而现在,申请人可以安心等待审查结果出炉后再评估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此规范出台后让评审案件中止审理的标准明确化、一致化,对申请人是一大利好,不仅能避免各种衍生的周边案件,经过优化后的程序也能大大降低申请人的行政负担及司法负担,从而以最省时省力的方式保证商标权益的最大化。

 

参考数据: 《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

 

 

[1] 中国大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中,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新增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但《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属于内部工作制度,不对外公开。而《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是制度中的一部分,则通过「解读」的方式将其中可以向公众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参https://www.cnipa.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34103&sysi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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