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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40期-|品牌散散步| 商标就现有的产品及服务注册就好吗? 【臧瑞明 副总经理】

2023/9/1

一件单一类别的商标控告另一类别的产品侵害商标之刑事诉讼案,经检察官调查后,予以不起诉处分,看似合理,但背后却涉及许多耐人寻味的商标问题。

故事是这样的,有一商标姑且称之为”LOGO”在单一产品(调味品)上经智能局审查核准注册,且已使用数十年,拥有此LOGO的厂商也专注于生产调味品,在当地老一辈的在地人吃面饭时,都会用到此一品牌的调味品,多年来,有其他的厂家要与其合作开发其他的商品均被其拒绝;

今有一文创公司注册了此一相同的LOGO在餐厅服务的类别中,同样的,经审查核准且开始使用,并于经营餐厅时,同时开发此一LOGO专有的零食以及咖啡相关产品,亦分别获准,且开始使用,并透过网络营销已造成话题,有消费者,甚至之前为此专业生产调味品厂商拒绝过的厂家,不断的前来询问,那零食以及咖啡是否是系出同门?”,使那专业生产调味品的厂商"感觉"LOGO的商标权被侵害,因此对文创公司提出诉讼,结果,经检察官调查后,予以不起诉的处分,全案尚在上诉中,本文经当事人同意,分析其背后可能涉及的商标问题,有许多值得商标申请人或未来要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注意的事项。

商标申请只要申请现有产品或服务即可

答案可能对,也可能不对,商标申请时,由于现阶段可能只会用于某一类产品,而此类产品可能涉及其他类别的服务以及延伸的产品上,因此单纯就现有产品及服务上注册,消极的只达到现有产品的保护而已,应该要更积极的探讨可能延伸的服务或旁支的商品要注意,同时提出申请的,甚至这数年可能会延伸扩及的产品,均要提出相关类别商标的申请,如此的经验非得要有经验的商标代理人,于申请时透由深度的访谈以及专业经验的判断,方能精准的为申请人建议及把关,并非单纯上网自行填写数据或以低价转注册的方式,即可满足申请注册以及保护的需求,而以前述的案例,若于申请之初,或后续的发展时,不只是在"调味品"上注册而已,仍在以该"调味品"所生产的零食以及相关产业的服务品项进行注册,即不会发生不起诉的可能。

"调味品"已被注册了,零食类的产品可被其他人注册成功吗?

同一商标可分别在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上,可分别的被相同或不同的申请人注册;因此,该"调味品"是很多的食品会使用到的原料,甚至是餐厅中会放置的调味用料,但并不因此与所有食品及餐厅服务具有类似关系,因此,在零食以及食品上是可被分别注册核准的,故文创公司在零食类上的LOGO商标经审查后顺利核准注册,应属合法也合理的,甚至在餐厅服务类的注册,亦属合法的!

"调味品"LOGO已使用数十年,是否能被当成著名商标

调味品经过数十年的使用,且该LOGO厂商也专注在此调味品上的生产,数十年来口味不变,被当地人广泛使用且被认为是酌饭拌面的调味圣品,足以代表当地的调味小物,但在其他地区则少有人知,在其他地区的销售量并未见起色,且数十年来,没有积极的投入广告或任何由其商标权人主动发起的营销或相关的活动,是否能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来主张?按笔者的经验,要成为"著名商标",于现有的著名商标的规范中,并无直接条件式的标准,要透过争议程序予以个案认定的,而其界线十分的模糊,商标权人是否有施予必要的努力,或营销作为让该商标为全国人民所熟知,商标权人是否有相关维权的作业等,但皆非为一硬性的规定,因此无案例出现前,均不能论证其为"著名商标",因此那"调味品"LOGO是否为一"著名商标",目前并无案例出现,故不能以"著名商标"看待之,所以其他人,包括:文创公司,在其他类别中以相同LOGO注册商标,是不会受到"著名商标"所阻却的!

"调味品"LOGO商标权人还能做什么?

一般都会针对文创公司各项商标权进行撤销的作业,但笔者认为由于文创公司已投入相当的精神及金钱,在各项营销广告上,已在网络及市场上创造出不小的声量,已有相当的成绩,当进行撤销的作业时,不但旷日废时,且"调味品"LOGO商标权人亦不能就零食产品或餐厅等类别的权利,进行扩张,何不就现已成形的势头,进行整合,将精神力气花在双方的合作上,让"调味品"LOGO的品牌,藉此直接谈成合作架构在已有的基础上双方互利,而如果只是各护城池的互相拆台,无论那一方赢得最后的胜利,时间耗掉了,相关诉讼代理的费用也花了,终至两败俱伤,只让承办双方撤销争议程序以及相关诉讼的代理人直接获利,而不是在双方实质商业利益上合作并获利,甚为可惜。

同样拥有LOGO商标的文创公司能做什么?

文创公司在此案例中,似乎只是被动的被提诉,完全不能做什么?事实上,确实无法做什么吗?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现有"零食"以及"餐厅"类别的LOGO商标权价值,已有一定的程度,此一无形的价值,已产生实质的消费者认同,仍可视实际的需求再继续扩大,积极成为除了"调味品"以外的商标权正主,在商业上各有不同的发展,且尊重原来"调味品"LOGO的权利,各自发展将饼做大,让双方获利,让商业的回归商业,商标只是商业的最基础一环而已,做好基础保护就往下走了!让"调味品"LOGO商标权人无法赶上,应该是最好的策略!

以上,虽然一个小小的不起诉处分,所涉及的是数十年商标权人以及新创公司商标之争,所跨的时间轴距十分的长,可被考虑的事务非常的多,笔者所见仅是一时的忆测遐想,此不起诉的处分尚可上诉,且各商标仍在撤销及异议中,后续会有如何惊人的发展,有待观察,待日后再续了!

【以上论述仅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欢迎注明出处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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