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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40期-网红营销KOL业配也要注意不实广告责任【智讯汇编小组】

2023/7/25

    有鉴于网红、直播主等推广销售或代销商品或服务日益普遍,为防范网络广告不实情形,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网络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以下称「网络广告处理原则」)2023.2.15修正,将网红推销纳入规范,包括网红、部落客、直播主均受规范而应负不实广告责任[1]由于消费者是看到网红销售内容而进行购买,当网红是卖家身分时,也应当负担不实广告责任。

定义规范对象

    网络广告处理原则第二~四点对何谓「网络广告」及「广告主」进行规定:

一、网络广告:

新修正的网络广告处理原则例示了常见的网络广告类型,包含事业自身网站广告、购物网站广告、网络商店广告、社群网站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及网际传真广告等,可以说是只要以网络为媒介刊播广告均属之。

二、广告主:

旧网络广告处理原则规定,事业为销售商品或服务,于因特网刊播网络广告者为广告主。而网红、部落客、直播主推销或代销是受托刊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广告主可能有所争议。因此,新修正的网络广告处理原则根据公平法第2条对于「事业」包括「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人或团体」的定义,将以下社群网站的用户纳入「广告主」范围:

        1. 经常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社群网站用户(例如:部落客、网红、直播主等)

        2. 由供货商与网站经营者(包含部落客、网红、直播主等)共同合作完成之购物网站广告,其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之供货商,及以自身名义对外刊播并从事销售之网站经营者。

行为态样

    网红、部落客、直播主以下行为将受广告不实规范[2]

一、销售自己的商品:

网红营销自有品牌商品时,是广告主/卖家身分无疑,与一般业者无异,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二、网红与供货商共同完成广告:

不少网红话语权可能等于或大于提供商品的厂商,或网红为了确保频道质量及风格一致性,会与供货商共同完成广告,甚至厂商无法置喙广告内容,则网红亦应确保其广告内容与事实相符。

三、荐证者与广告主故意共同实施:

荐证者是在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原本荐证者撰文或影音内容的真实性应当是由广告主负责,但是当网红、部落客、直播主与广告主是故意共同实施不实广告时,网络广告处理原则规定对荐证者得依广告主所涉违反条文并同罚之。

违法处罚

    根据公平交易法第42条规定,如果涉有广告不实,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至2,500 万元罚款;届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10万元至5000万元罚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结语

    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而对于「自然人」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事业」?公平会将根据其「是否长期或经常性参与市场交易」及个案上「是否因销售数量受有直接利益」、「是否参与广告制作」、「消费者交易对象」、「参与利润分配能力」、「广告内容决定能力」等等综合判断。

    因此,身为网红的你,已经不是收收代言费或置入性营销费,而且长期或经常性参与市场交易时,往往广告内容自己来、利润抽成与销售数量挂勾,一定要留意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推托说广告内容是厂商提供的讯息已经无法解套,因为根据网络广告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您就是广告主,也要负担不实广告责任喔!

 

了解更多【广告不实】规定及案例:
认识不实广告 避免遭罚也可以聪明消费

 

[1] 打击网络不实广告,网红推销已纳入规范: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429

[2] 陈先呈,修正「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网络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部分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电子报第222期:https://www.ftc.gov.tw/upload/11207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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