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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业者反映,商标制度为何有此原则又有例外,似无所适从且不利于品牌经营。事实上,商标制度整体看似冲突,实为「有机」可循,笔者以表格方式整理了两种思维各自的优缺点及其基本的平衡措施,以利各方了解制度目的及其对应所欲解决的问题:
商标权 取得制度 |
注册主义 |
使用主义 |
意义 |
因审查核准注册而取得商标权 |
因商标使用而取得商标权 |
措施 |
先申请先注册 |
需提交使用证据以获得及维持商标权 |
国家 |
较多,例如:我国 |
较少,例如:美国 |
优点 |
公示制度 有利于商标决策及投资 |
商标使用才是商标功能、价值形成的基础 |
缺点 |
取得注册但未使用仍无法发挥商标功能; 与市场上实际使用情形不符; 抢先注册情形时有所闻; 产生不合理的市场进入障碍。 |
权利纠纷时举证困难; 不利于商标检索、管理和公示: 1. 命名阶段无法查知商标是否已被他人采纳或使用; 2. 商标权不稳定,随时可能因为先使用而推翻后使用者。 |
例外 (折衷) |
强化使用义务及效力: 1. 强化使用义务: 商标权人使用义务 未使用或变换使用构成废止事由 2. (有限度的)承认使用效力: 未注册著名商标之保护 恶意抢注条款 善意先使用 |
强化商标注册效力: 1. 在全美国获得权利而非仅在商业活动所及之范围内 2. 举证有利地位: 藉由注册而证明商标权(具表面证据力) |
本所国外部分享,自去年年底开始,针对注册商标美国商标局颁布了提5-6年、10年使用宣誓的新稽查制度,显示美国在使用主义为基础、后引进注册主义,今再度将平衡钟摆荡向使用主义。美国应系认过去被动、信任宣誓人善意的制度还是难免遭到有心人士或不了解其制度的人士利用,产生注册卡位情形泛滥以及无法达到彰显商标指示来源功能,甚至侵蚀其商标使用主义精神,今以抽查方式积极介入、主动维护,企图使商标注册能与市场上实际使用情形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