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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2期-浅谈国内优先权制度【曾冠铭 专利师】

2018/12/25

 

   对于发明人来说,创作总难谓完美,于研发的过程中皆抱持着精益求精的精神,因此,往往是基于初代的产品持续不断的改良,当第一代的产品出现后,后面便有机会接连出现第二代、第三代的产品,一般的情况下,当第一代的创作出现后,为了避免苦心研究的心血被抄袭,发明人便会在创作公诸于世前向官方递交专利申请,然而,一但取得申请日后,便不得以修正的方式,任意增加改良的技术特征或新增的请求目标,基于此,于民国90年导入国内优先权的制度,国内优先权制度顾名思义,先申请案及后申请案皆须为于我国提出之发明专利或新型专利,上述先申请案是指在国内先提出的申请案,后申请案则指在国内申请时主张声明国内优先权的申请案。

 

国内优先权制度对于专利申请权人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首先,导入国内优先权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系为了让国人享有与国际优先权相同的利益,故国际优先权能主张之态样,国内优先权同样能够主张,国内优先权主张的态样可分为(I) 后申请案就先申请案之原发明或新型主张优先权(II) 实施例补充型(III) 上位概念抽出型(IV)符合发明单一性条件之并案申请型;

1. 其中第(I)种态样是指后申请案并未增加内容的情况,此时,申请人所能获得之利益是能够延长至多一年的保护期限;

2. 第(II)至(IV)种型态则是合并不同的实施例于后案,或是直接于后案增加新的实施例,抑或是两者兼具,在这些情况下,发明人能享有的利益除了能够就与先申请案相同的实施例延长至多一年的保护期限外,更能够在后申请案增加新事项,以使申请专利范围的布局更为完善;

3. 再者,由于被据以主张优先权之先申请案,自先申请案之申请日后满 15 个月,视为撤回,因此若采取第(II)至(IV)种型态,则可以减少年费的缴纳;

4. 最后,在先申请案核准审定后,已无法透过修正的方式将仅记载于说明书但未记载于请求项的实施例修正至请求项中,亦无法藉由使专利公告后再透过更正的程序扩大申请专利范围请求保护的内容,此时,便能够藉由国内优先权判断后申请案申请专利范围各请求项之优先权主张是否认可,系以先申请案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为依据,而不单以申请专利范围为准之特性,据以将先申请案已记载于说明书的实施例在后申请案中撰写为新的请求项,取得专利的保护。

 

申请人于主张国内优先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主张优先权的时间:

主张国内优先权之期间为 12 个月,自先申请案申请日之次日起算至后申请案之申请日当日。

(b). 申请人是否完全相同:

先申请案与后申请案的申请人须完全相同,若申请人为复数人亦须完全一致,若不一致则需透过申请权让与程序使先后申请案申请人一致。

(c).适用之专利种类:

发明专利、新型专利。

(d).先申请案是否已享有优先权利益:

先申请案记载之技术手段已主张国际优先权或国内优先权者,不得为后申请案再次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e).是否有一创作二申请之虞:

先申请案中同一技术手段不得为两个以上的后申请案主张国内优先权。

(f).先申请案是否为分割案或改请案:

先申请案若为另一申请案所分割出之申请案,或为改请后之改请案,因已援用原申请案之申请日,故不得再被后申请案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g).先申请案是否已公告或不予专利审定:

先申请案无论为发明或新型专利,若已经公告或不予专利处分确定者,则不得被后申请案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

(h).先申请案是否已撤回、抛弃或不受理:

先申请案已经撤回、抛弃或不受理者,不得被后申请案据以主张国内优先权。至若申请人于主张之国内优先权受理后,其先申请案始撤回、抛弃或不受理者,不影响国内优先权之效果。

 

结语

国内优先权系具有以上作用及限制,只要确实注意相关事项,善用国内优先权的制度,则能够享有延长保护期限、周全申请专利范围的布局或减少年费缴纳的利益,以利申请人以更灵活的方式拟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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