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23期-|新闻时事| 把计算机游戏中的对象做成T恤图样?浅谈著作权原创性【黄柏璋 实习律师;郭峻诚 律师】

2019/3/28

   

    最近一款电玩游戏火红,占据了娱乐版、政治版和社会版新闻版面,只是它的话题性并非来自于游戏的本身是否有趣,而是游戏场景中出现的符咒及印章图样,引发了许多社会及政治上的争议,甚至于有人突发奇想,要把游戏中出现的符咒和印章图样做成T恤贩卖(注)。且让我们放下社会及政治上的争议,单纯的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想想,如果真的有人想要把这个符咒和印章图样拿去做成T恤贩卖,要不要先去和游戏公司谈授权?这就要看看这个符咒和印章图样有没有「原创性」,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

 

    先来看看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和实务上的解释与认定标准,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著作」之定义,只在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到:「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而在实务上,法院则常以该著作是否有「原创性」,作为该著作可不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之标准。所谓「原创性」可以再细分为「原始性」及「创作性」,「原始性」就是说著作人是原始独立完成之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而来,而「创作性」则是说该著作要和之前已存在之著作有可资区别之变化,且足以表现著作人之个性及自由创作空间,如果该著作的精神作用之程度很低,不足以让人认识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就不具有所谓原创性时,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若要笔者以白话来说,一个著作,只要不是抄来的,而且可以让人觉得有特别(不用非常特别),就有原创性,就受著作权法保护。

 

    回到新闻中的案例,该网友设计了2款T恤,一款是用了游戏中出现的整个符咒,一款是只用了该符咒中的印章部分,让我们分别来看。首先是符咒的部分,身处在台湾的人民,即使不是信奉佛教道教,生活中或电影中应该也看过各种符咒,笔者是律师不是法师,没法和大家说明那些符咒上写些甚么和如何使用,但笔者并没看过有任何符咒和游戏中这张是长的一样或类似的,所以除非有人跳出来说,我做过一张符咒是一样的,而且这个游戏公司其中的人员看过,他们是抄我的,否则应可认为这个符咒有原始性。另外,姑且不论同不同意符咒作者所表达的意见,这符咒的文字、图样及整体组合,可以让人认识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应可认为这个符咒有创作性。所以,这个符咒有着原始性和创作性,亦即有着原创性,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著作。

 

    再来,我们看看印章的部分,一般我们去印章店刻印章,选个自己喜欢的字体,再选个喜欢的排版,这样的印章,即使不是抄来的而有原始性,但因为只是将既有的字体作简单的排版,而没有办法看出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通常会被认为没有创作性,亦即不符合原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印章的字体或是排版,并不是寻常可见的,而是有着特别的设计与排列,达到了可以让人认识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就可认为有创作性,是一个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印章,只是用一般的字型书写,并且只是将文字依序排列,会直接被认为因为没有办法看出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而没有创作性,进而认定没有原创性;反面来说,如果一个印章是采用相当特殊的文字字体书写,并将文字采用诸如大小排列、交错重迭或特定形状等特殊的组合方式,使该印章整体组合表现出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则可认为该印章具有创作性,进而认定有原创性,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之美术著作。而回到案例中的印章,笔者认为系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其并非采用一般字型而是采用自行设计变体的文字书写,但该个别文字是否已独特到具有创作性容有可议,且虽然在文字的排列组合上采用了不同于一般印章的组合方式,但此组合方式又似乎并无逸脱仅是将文字依序排列,故该印章整体组合是否达到可以看出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而有创作性,每个人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个人以为,一个著作,只要不是抄来的,而且可以让人觉得有特别,但不用达到非常特别的程度,就有原创性,就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在此个案上,笔者亦认为该印章是一个有原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著作。

 

   所以,如果用前述原创性的标准去检视后,认为符咒和印章图样都符合原创性的标准,再加上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系采「创作保护主义」,也就是说著作如具备原创性之要件,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就享有著作权,无需办理申请或登记,所以游戏公司的符咒和印章图样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想要把符咒和印章图样拿去做成衣服的人,就必须要先取得游戏公司的授权喔。

 

*参考判决:

    一、「是故,除属于著作权法第9条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创性,能具体以文字、语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现而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均系受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而所谓「原创性」,广义解释包括「原始性」及「创作性」,「原始性」系指著作人原始独立完成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而来,而「创作性」,并不必达于前无古人之地步,仅依社会通念,该著作与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资区别的变化,足以表现著作人之个性为已足。其次,创作须具备最低程度之创作或个性表现,始可受到保护,亦即该著作仍须具有最低限度之创意性,且足以表现著作个性或独特性之程度,方属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让人认识作者之个性,则不得为著作权之客体,即无保护之必要。」(智慧财产法院 104 年度民着上字第 17 号 民事判决)

    二、「所谓原创性包括原始性及创作性,原始性系指著作人原始独立完成之创作,创作性则仅须该著作与前已存在之著作有可资区别之变化,足以表现著作人之个性及自由创作空间为已足。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以让人认识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亦即不具原创性时,自不得认属著作权法所规定之著作。」(智慧财产法院 103 年度民着上字第 17 号 民事判决)

 

(注)新闻时事:https://game.udn.com/game/story/10453/3661299?fb_comment_id=2074274845999570_207439744598731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