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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3期-大陆商标改革不停歇─《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冠中商标部】

2019/3/28

    续冠中智讯第22期「大陆商标最新(2018年)实务改革及发展」一文回顾2018年改革成效,有商标注册程序及审查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等,但改革成效也伴随着「恶意申请」及「囤积注册」行为发生。大陆商标改革马不停蹄,国家知识产权局旋即于官网公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2月12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9年3月14日,虽然该规定仅有短短八个条文且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然预计于今年度实施,且其呈现出的改革方向,特别是将商标管制向前推移到递交申请的前阶段而不是传统制度争议发生的后阶段,值得各界关注。

目的:规范商标申请秩序

一、明确列举「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第三条归纳了过往发生的典型案例,以列举方式界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共八种: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上述第(三)(四)(五)(六)点更具体扩大了商标法上所无的傍名牌、囤积商标行为态样,然而实际执行上如何证明申请行为明显不正当或超过「合理限度」、「实际需要」等虽有很大的困难及模糊空间,需审查员综合分析数量、主体、后续市场兜售……等情形综合判断,惟对于申请时就明显不正常的案件商标局将拥有遏止于前的具体统一依据。此外,第(八)点更将「帮助犯」(商标代理机构)纳入管制。

二、运用现有法律规定管制非正常申请行为

  1. 重申商标法上已确立的精神(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必须是恪守诚信原则、因实际使用意愿而提出申请,且不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

  1. 运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第四条)

(一)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五条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二)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转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一)点弹性运用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赋予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不只是审查识别性/显著性及近似性,更可以就重复申请及大量申请原因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将有助于遏止明显非正常申请注册行为于申请前阶段之目的。

三、增加管制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

    除前述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管制非正常申请行为外,第五至七条更增加其他处理措施,包括网站通报、纳入信用系统并公布、不予资助奖励或追还(情节严重则追究刑事责任)、群众举报监督等。此外,对于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也会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结语

    对于傍名牌、抢注及商标囤积行为,只要争议双方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往往因为先使用商标在大陆市场上无法达到「公众熟知」或「有一定影响」而难以维权成功,诉诸于「诚信原则」又没有具体根据,最终只能等待并藉由三年未使用的撤销制度才有些微实现的可能性,今《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明确规定下,为先申请主义、注册主义原则注入更多的使用主义色彩,对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打击关口前移,在申请阶段便进行主动拦截、强调真实使用意图的重要性,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审查提供明确补正/驳回的依据,同时祭出更多的处理措施,并将商标代理机构纳入管制,相信该规定之制定对于倡导商标使用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商标的作用及价值、遏制「商标蟑螂」或「碰瓷」的明显囤积及抢注行为将有一定程度之帮助。

 

 

(注):几经修改,最终《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共十九条,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违反的可处罚款。详细规定见:http://www.king-craft.com.tw/cn/news_detail.asp?nid=1932&spage=1&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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