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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6期-设计专利参考图与使用状态图之探讨【曾奕华 专利工程师】

2020/2/25

前言

    设计专利中的图式除了一般的六面视图和立体图的表示方法外,还有辅助图参考图两种类型可用以表示申请专利之设计。其中,辅助图及参考图之特性及目的实有差异,对于设计专利权及相关关系人均有不同的影响,惟常遇见专利申请人或相关系人无法明了两者之差异,故为文介绍并比较二者之差异,以利设计专利在申请或运用此两种图面时,可以有最佳的选择。

 

辅助图介绍

    辅助图系为了更清楚揭露申请专利之设计,通常是用在六面视图难以确认外观时所用,多用剖视图、使用状态图、局部放大图、分解图…等图面来表示六面视图无法表示出的特征(例如:沟槽深浅以剖视图表示能更清楚展现产品外观),其与专利权范围有直接的相关,故此类图面的运用必须十分的小心谨慎,以免造成专利权范围不必要的缩限。

 

参考图介绍

    参考图的目的仅做为提供审查人员审查时之参考,可用来表示申请专利之设计的使用环境、或是应用于物品的状态…等。

    在审查基准中解释,参考图不得作为申请专利之设计的范围,但可用以解释应用之物品或使用环境(例如:审查基准中耳机集线器的参考图,可用以解释集线器所应用的物品;而审查基准中挂钟的参考图,可用以解释挂钟放置于使用环境的状态),故在专利侵权判断要点中记载,确定设计专利权范围标示为「参考图」或「OO参考图」者,不得做为确定专利范围之依据。

 

辅助图与参考图比较

    根据目前《专利审查基准》(以下称「基准」)中对于设计专利辅助图之定义,系为充分揭露申请专利之设计且特别提醒不得含有非申请目标之内容;而设计专利参考图之定义则系为表现设计与其他物品或使用环境之关系。以下同时纳入《专利侵权判断要点》(以下称「判断要点」),为方便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关系人能轻易解读两者的差异,特整理辅助图与参考图的目的、解释范围、呈现方式、须注意事项、相关基准规范以及侵权判断要点规范,以直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请参阅下表:

 

辅助图

参考图

目的

为明确表达六面视图难以表示之设计特征(基准)

为供审查人员参考设计所应用的物品,或是设计和使用环境之间的相对关系(基准)

解释范围

特征应作为解释申请专利之设计的依据(基准)

不应作为解释申请专利之设计的依据(判断要点)

呈现方式

1.      爆炸图

2.      分解图

3.      局部放大图

4.      使用状态图、变化状态图(具变化外观使用)

5.      其他能够表示视图完整外观之辅助视图(基准)

不限定呈现方式,主要表示申请设计的专利与应用之物品之间的使用关系;或是表示申请设计的专利与环境之间的使用关系。(基准)

 

须注意事项

1.必要时得于说明书中简述辅助图的特征。

(例如:剖视图为基于立体图式中A-A剖线的剖视图)

 

2.若视图有包含其他物品、使用环境或操作说明时,则应通知申请人修正并将该视图标示为参考图。(基准)

1.参考图所揭露的内容完全与专利之设计无关时,则应该删除。

 

2.应于说明书中叙明

 

3.无须局限线性(基准)

案例

参下图

    案例一:高尔夫球杆之杆头

    案例二:随身碟

参下图

    案例三:耳机集线器

    案例四:挂钟

专利审查基准规范

1.      专利审查基准中第三篇第一章第2.3.5小节中的第(1)点记载,有辅助图者:

图式中另有绘制辅助图(如剖面图、放大图)者,必要时得于设计说明简要说明该图所欲表示之内容,例如记载为:「A-A剖面图中所揭露斜线部分,系表示前视图中A-A端面之凹面特征」

1.      专利审查基准中第三篇第一章第2.3.5小节中的第(2)点记载,有参考图者:

图式中另有绘制参考图者,必要时得于设计说明简要说明该图所欲表示之内容,例如记载为:「参考图为本设计装设耳机之使用状态」或「参考图为本设计装置于墙面之使用状态」

 

2.      专利审查基准中第三篇第一章第3.2.7小节中记载,参考图的揭露方式:

  若图式所揭露之视图有标示为「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或「OO参考图」者,该图之目的仅作为提供审查人员审查时之参考,其所呈现之内容无须局限于实现或虚线等上述所规定之揭露方式,亦无须审究该视图是否包含与申请专利之设计无关之其他物品或使用环境:惟若参考图所揭露之内容完全与申请专利之设计无关时,应通知申请人删除该视图。

 

3.      专利审查基准中第三篇第一章第2.3小节中最后一段记载,关于参考图在申请专利之设计的解释:

  图式中若标示为参考图者,不得作为申请专利之设计的范围,但得用于说明应用之物品或使用环境。

专利侵权判断要点规范

 

1.      专利侵权判断要点中第二章第1.2.1小节中第(2)点记载:

  标示为「参考图」或「OO参考图」者,不得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之依据。

 

结语

    申请人在申请设计专利时,针对不同的设计特征难以利用立体图、六面视图完整表现时,能够以辅助图更明确的表现申请设计全部的外观,以符合充分揭露之要求;辅助图是以申请专利之设计为主,对其进行放大、剖面、分割单元、变换状态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辅助图中并不会出现申请专利之设计以外的物品或环境(例如:申请耳机集线器,则辅助图中不应出现耳机),且辅助图所揭示之外观,都将成为确定专利权范围之依据。

    而参考图主要是为表示申请专利之设计应用于物品或环境中的状态,于图式中通常会包含申请专利之设计以外的物品或环境(例如:申请耳机集线器,参考图中可以出现耳机应用于申请设计之物品上),其主要目的系供以让审查人员参考,因此,参考图所表示之外观或所揭示之内容,不得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之依据。

    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时可注意,为使申请专利之设计得以充分揭露,除六面视图外,亦可以透过辅助图揭示设计之特征,以达成充分揭露的目的;特别的是,透过辅助图所揭示的设计特征将作为解释申请专利之设计的依据,包括以辅助图揭示具有变化之外观,都会做为解释申请专利之设计的依据,因此在申请阶段可根据引证案适当使用,若如前述具变化之外观非申请专利之设计的目标,则可改使用参考图进行揭露,以防止不当的限缩设计专利范围。

    因此,无论是申请人或相关的关系人在对设计专利进行申请、审查、分析、比对,乃至于侵权的认定时,必须谨慎的解读及分析设计专利权各个图面态样、性质以及目的,藉以达成正确解读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范围,方能正确的供申请人或关系人进行后续的作业,实不得不慎重看待。

 

 

【以上论述仅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欢迎注明出处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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