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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5期-2019大陆商标新法─兼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冠中商标部】

2019/12/13

    中国大陆在实践中摸索并进行改革,藉由强调诚信原则打击商标蟑螂[1],这些经验终成为2019年中国大陆商标修法的重点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2])及《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3])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及12月1日施行,特别是《若干规定》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新商标法第4条进行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且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严厉惩治,祭出罚款及处罚规定,同时将处罚信息结合信用纪录向社会公示,值得注意。

一、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为2019年大陆商标新法的重头戏,该条文除了适用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亦纳为异议及无效宣告事由,同时,对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更是商标代理人资格质量审核的标准之一!对于恶意或囤积商标行为可以说是全程且全方位的监管。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散见于多个条款,故《若干规定》第3条进行梳理总结,明确规定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

  •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4条);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
  • 基于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商标法第15条);
  •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2条);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者。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9条明定,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上述情形的认定。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法》第68条规定,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若干规定》第12条更进一步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对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予以明确规范

    呼应《商标法》第19及68条修正,《若干规定》第4条同步要求商标代理机构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41532条者,不得接受委托。同时进一步强调,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以解决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恶意抢注之行为。

    违反上述《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根据《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第15条规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第18条规定,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三、列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

    为增强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若干规定》第8条明定商标申请是否属于恶意注册行为,应综合判断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具体而言,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例如: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判断是否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或是否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也需要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并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审查员更可运用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一旦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结语

    中国大陆的商标便利化改革雷厉风行,渐次深化,《冠中智讯》自22期以来便持续提供最新改革进度。除商标注册审查平均周期已缩短至5个月,晋身于国际较快水平外,更进一步将商标秩序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下:包括在申请、异议、无效宣告各阶段强调诚信原则,并增强申请人、注册人及代理人的商标使用意识,对恶意或囤积注册的行为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同时可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同时,对恶意注册行为本身也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2019年商标法修改和《若干规定》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及「囤积注册」的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

    此外,为进行全方位监管,除了对商标申请人及注册人进行要求,也同时对代理组织严格要求遵循,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亦不得自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并透过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根据知识产权局说明,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将根据舆情[4]、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或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该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相信不久将来,恶意申请和囤积商标的蟑螂将在各环节改革优化下,受到有效抑制。

    最后,除了上述在前阶段的严厉打击及管控,在商标侵权的后阶段也祭出提高处罚规定,包括赔偿数额由三倍、三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五倍、五百万元以下,同时对于侵害商标权之物品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工具处置予以明确规定,彰显其重视商标权保护之决心。

 

[1] 中国大陆2018年商标审查和异议阶段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而2019年前9个月光在审查阶段,就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3.2万余件。

[2] 新旧对照表见附录。

[3] 全文见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asp?nid=1933&spage=1&cid=

[4] 例如: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便曾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附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旧对照表:

 

旧条文

新条文

第4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19条第3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33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5]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44条第1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63条第1款

  及

第3~5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第68条第1款

第3项、

第4款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5] 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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