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

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26期-|智权百科| 非营利 无收入 就不侵害知识产权?不用取得授权?【智讯汇编小组】

2020/3/13

时事议题

    最近许多新闻标题出现「没有获利就无专利问题」、「不营利就无专利问题」、「研发事宜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等文字,闹得沸沸扬扬,究竟新闻标题是否为真?

    除了专利权,在商标权、著作权的规定又是如何?想象一下,仿冒他人商标、复制他人画作后,通通不营利、以公益或赠品为名大方赠送,既然没有收入,就不用事先取得授权或支付授权金吧?知识产权,可以借花献佛、慷他人之慨而不被论以侵权吗?

【专利权】

研发阶段或非营利实施他人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一、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专利实施」?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实施指「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之行为。」

    因此,新闻报导中提及的成功仿制、批量生产的制造行为,应属「专利实施」。

二、研发阶段实施专利,就不侵害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之效力,不及于「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实施专利之必要行为。」

    因此,若仿制且批量生产制造,必须先确认该专利实施行为是不是「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之「必要」行为?此需根据个案情形综合考虑。例如:批量生产数量是否已经超过研发或实验需求?

    此外,若考虑到为因应特殊的国家紧急危难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下,则依专利法,应由「专利专责机关依紧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通知,强制授权所需专利权,并尽速通知专利权人。」若专利实施之人系为了「增进公益之非营利实施」,则应在有「强制授权必要」之情形下,向专利专责机关提出强制授权申请,且必须申请人曾以合理之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者为限。

三、只要是没有营利收入,就不侵害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之效力,不及于「非出于商业目的未公开行为。」

    因此,免费无偿大放送的公开或商业实施行为,即使没有营利收入,也侵害专利权!

 

【商标权】

使用他人商标,只要不营利,就没有侵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受商标权效力所及的商标合理使用及善意先使用,均与使用人到底是否营利无关!因此,有没有商标侵权仍应回归各个商标法之条款具体判断,例如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是否符合故意或过失等商标侵权要件。

    具体而言,营利行为只要根据交易之通常使用,以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之诚实信用方法善意标示他人商标,不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则不构成侵权。去年十月法商香奈儿公司跨海告宝雅生活馆败诉确定,最高法院指出「(宝雅周年庆活动)标示系争(香奈儿)商标部分则系说明系争赠品之来源,属交易之通常使用,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之诚实信用方法,不受系争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1]」可见,宝雅虽然是在周年庆的商业活动中标示香奈儿公司之商标,但因未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之方法标示,且相关消费者无混淆误认该抽奖商品来源之虞,最终法院判不构成侵权[2]

    相反的,仿冒品即使作为赠品无偿赠送,根据个案情形,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满额礼以赠送仿冒品形式刺激买气、明知或可得而知为仿冒品仍购入作为营销赠品等。

    此外,常作为学术讨论的「诙谐仿作/嘲讽性商标」有严格要件限制,特别是:消费者虽会联想到商标但「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为保护言论自由之公益而有牺牲商标权必要」等,个案多不容易符合。因此,原则上仍应事先取得商标权人同意才是正解喔!

 

【著作权】

利用他人著作但没有营利收入,就不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了著作财产权之行使,但「合理使用」并非无边无际,不营利,更不是合理使用的借口。

    著作权法第44~63明文列举「合理使用」之具体情形,只有个案情形符合规定之各个要件,始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例如,著作权法第51条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第52条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第53条规定为供该障碍者个人非营利使用;第55条非营利活动之利用……等。再者,著作权法第65条第2更概括规定,各明文举条款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之判断基准为:「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举例而言,去(2019)年很夯的「里民活动中心使用计算机伴唱机」议题中,里民活动中心购置(或租赁)计算机伴唱机、灌录新歌、影印词曲,供老人等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演唱,涉及音乐著作(词曲)、录音著作(旋律声音)及视听著作(影像画面)之「重制」、「公开演出」及「公开上映」等利用行为,虽然著作权之利用是在非营利场所且为了老人身心健康,属于对健保及长照等社会福利和家庭生计均有贡献之「公益目的」,但重制行为及经常性活动,均非属著作权法第55条之合理使用,应取得授权方属合法。故智慧局调和利用人、伴唱机业者及著作权人各方利益下,举办说明会,并推动便捷授权程序及管理机制,有助于公益目的之利用人安心合法唱歌[3]

    此外,对他人著作进行诙谐仿作虽然在「报导、评论、教学、研究」等正当目的之「必要」情形下,「合理范围内」得「引用」他人著作(著作权法第52条),但仿作或讽刺性作品,可能系因喜爱某一作品而创作,或为批判原著,或为借用其知名度另议,可能将多个著作混合、大量利用或改作,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第52条曾有争议,而且,个案是否「必要」及「合理范围内」引用?仍回归第65条第2项四项基准判断,由司法机关个案具体认定。

    因此,利用他人著作虽然没有营利收入,但想援引著作权法上之合理使用,需详细了解各个列举条款之构成要件,且根据个案利用情形而审酌概括条款的判断基准。不营利,显然并不当然等于合理使用!特别是「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交由司法个案判断,标准随案情不同而异其结果,为免争议,在利用他人著作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为宜!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号民事裁定。

[2] 智慧财产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2号民事判决。

[3] 自去(2019)年7月1日起,利用计算机伴唱机「公开演出」只要向单一窗口(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ÜST)缴交「共同使用报酬率」(区分营利性及公益性利用,共有三种不同之利用费率)即可安心合法唱歌。而针对灌录新歌的「重制行为」,智能局则建议洽伴唱机厂商回复原厂设定,并建议各里民活动中心应建立合法灌歌之管理机制、取得保证书并编列授权预算。

 

 

【以上论述仅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欢迎注明出处后转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