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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0期-举办鬼灭之刃冬令营,侵害著作权了吗?【智讯汇编小组】

2021/2/23

 

    今年国小生的冬令营队主办单位无不卯足全力利用小学生对鬼灭之刃的喜爱,开设各式各样环绕鬼灭之刃的活动,甚至是举办主题式冬令营吸引参加。但是这样有没有著作权问题呢?

 

以鬼灭之刃为名的活动及冬令营

    依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3款规定「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因此,可以主张「鬼灭之刃」名称仅属简短标语或不具「创作性」的文句、名词,该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冬令营的广告文宣中使用该名称,应不违反著作权法。

    但若是擅自将鬼灭之刃中的角色绘制在海报传单上,甚至用于布置活动会场或教室,则会违反著作权法上重制或改作之相关规定。

 

装扮鬼灭之刃角色

    在欢迎会或送别会上,主办方让老师或员工装扮鬼灭之刃角色欢迎或送别学员,由于举办主题式冬令营或活动属商业目的之利用,且活动方对老师等表演人支付报酬,如果公开演出之行为未经授权同意,恐违反著作权法。

 

播放及唱跳鬼灭之刃的主题曲

    在营业场所或公众之场所唱唱跳跳而播放正版音乐CD或数字音频时,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则「录音」著作权人可向公开演出者请求使用报酬,不会因为系播放合法购买之正版CD或数字文件而可以免除给付报酬的义务。而且唱跳主题曲还涉及利用「歌词」和「歌曲」这两种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著作」。

    考虑到冬令营或主题活动具商业性质并以营利为目的、对学员收取活动费用、也对台上的老师表演人支付工资,因此,主张著作权合理使用之空间小,建议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以避免发生争议喔!

 

绘画创作鬼灭之刃道具及角色

    老师上网打印鬼灭之刃的图片,指导学生自制服装、道具或临摹绘画,并将佳作张贴在墙外、分享至网络,涉及「重制」、「改作」、「公开展示」、「公开传输」等属于著作财产权之利用行为,由于冬令营并非「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为学校授课需要」之活动,且系基于营利之目的,与「为教学之目的」不合,较难以主张合理使用,建议仍应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始得为之。

    值得提醒的是,著作权法第52条:「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中的「引用」是指将他人著作当作自己创作之参证、注释或评注等,亦即,必须系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内容仅系自己著作之附属部分始可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合理使用。特别是美术著作在「引用」时有其特殊性,通常无法部分引用而必须使用「全部」,因此,美术著作的「引用」可能实质上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以鬼灭之刃为名的冬令营活动中,想必老师也是单纯的重制而并无自己之创作,当无法主张此款合理使用。

    倘若是学生基于非营利之目的,供自己学习之用而下载图片并临摹,对原著作市场的替代效果较小,则根据个案情形有主张著作权法第51条及第65条第2项合理使用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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