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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30期-从招财钱母聊聊赠品的商标使用【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21/2/9

前言

    南投竹山紫南宫发放限量招财钱母是每年度的盛事,总是吸引大排长龙的人潮索取,甚至有信众提早两三天就前往排队。庙方表示,每年过年均会发送招财钱母提供有缘信徒作为招财信物,明明都是免费发送,却在网店上被当商品贩卖,甚至还出现仿冒品,为此申请多件商标「防盗版」。

    然而,宫庙为了赠品而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后该赠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上之使用?

商标法规范

    赠品上标示的商标是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仍然是以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使用的定义加以判断。根据商标法第5条:「商标之使用,指为营销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一、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二、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前款之商品。三、将商标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四、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  前项各款情形,以数字影音、电子媒体、网络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为之者,亦同。」且第63条第1项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标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或据申请废止其注册:……二、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但被授权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认为赠品并非「为营销之目的」而不属于商标使用,则即使商标取得注册,仍可能因三年未使用而遭废止注册。

 

赠品作为商标使用之要件及案例

    商标法上之商标使用须符合主客观要件:

一、主观要件:使用人标示商标的行为在主观上有以营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

二、客观要件:使用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真实使用商标,而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它是使用人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市场上常见之「赠品」有二种情形:

一、针对消费达多少元以上之客户,方赠送标示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系附有条件之赠与,与单纯赠与有别,应具有促进销售商品或服务之功能,而具有营销之目的,属于使用商标之行为[1]

二、赠品单纯作为广告促销工具,而非促销该赠品商品,此时,相关消费者也不会认为赠品商品上的标示为赠品商品的商标。例如:甲百货公司周年庆,沿街赠送气球,并在气球上标示甲百货公司A商标。因为沿街赠送气球的行为不是为了卖「气球」,而是以「气球」作为广告媒介物,促销甲百货公司所提供的百货公司服务,所以甲百货公司在气球上标示A商标,是提供百货公司服务的商标使用,而不是气球商品的商标使用。

 

结语

    台湾商标法实行注册主义,商标权虽非因使用而生,商标权利却与商标使用具有紧密的相生相克关系。商标因使用而维持、因未使用或停止使用而可能消逝,商标「仅做为赠品使用」的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然而,在具体个案上有时候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判断。

    本案中,宫庙申请商标,究竟是单纯宣传宫庙宗教有关服务而赠予信众的「赠品」,抑或是贩卖周边小物替庙方增添香油钱,而属于具有营销宫庙周边商品目的之商标使用行为?有解释空间。本文认为,虽然信众祈求神明庇佑过程中,本即或多或少添些香油钱表达敬神心意,然而倘若信众有另外再取得平安符或结缘信物,便会再额外添加香油钱,况且宫庙结缘品即使并无公开定价,通常亦多有其对应且建议之香油钱,况且紫南宫今年亦表示考虑疫情关系,避免出现大批排队人潮,提供添香油钱领取钱母之管道:添香油钱满1000元送银色钱母1枚;1500元送金色钱母1枚;满3000元典藏版金银钱母及招财琉璃项链21。或许在宗教信仰中不以物品买卖看待之,惟在商标法上不论对商标权人、消费者利益或市场秩序而言,恐怕仍应解为商标权人主观上有以营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商标。

 

[1] 智慧财产法院行政判决103年度行商诉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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