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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1期-音乐著作及录音著作授权金太高 可以这样协商【智讯汇编小组】

2021/5/21

前言

    谈到著作权,通常只会直接想到翻看《著作权法》,然而事实上,对音乐著作及录音著作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以下称「《集管条例》」)同样重要。我国现有四家集管团体[1]管理音乐著作及录音著作,利用人在利用该著作前应获得集管团体之授权[2]。然而,倘若利用人较弱势或只是利用著作中的一部分(例如仅利用副歌或短短几十秒的重点旋律部分)是否只能被迫接受集管团体要求的授权金?今天,智讯汇编小组整理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带读者了解该条例赋予利用人洽谈授权费用的流程及可资利用的途径。

 

收费标准之订定

    集管团体受到主管机关(经济部智慧局)之管制,包括其设立、组织、职权及其监督、辅导等(著作权法第81),然而,关于授权使用费属于私权性质,因此,其授权费用优先透过集管团体与利用人协商、市场机制形成,且根据《集管条例》第34条第1项:「集管团体于其管理范围内,对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应以相同之条件授权之。」主管机关只有在发生争议时才会介入。

 

查阅公告之收费标准

    根据《集管条例》第24条:「集管团体就其管理之著作财产权之利用型态,应订定使用报酬率及其实施日期」且「使用报酬率,应公告供公众查阅,并报请著作权专责机关备查……使用报酬率变更时,亦同」,因此,集管团体对于授权费率或金额均有公告可供利用人事先查阅参考。

 

对费用有异议得申请审议

1. 倘若特定利用型态并无公告费率,利用人可以书面请求集管团体订定,而且,请求后订定费率前,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集管条例》第24)

2. 由于集管团体订定费率后,将费率公告并报智慧局备查后即得实施,若利用人对费率有不同意见,可向智慧局申请审议该项费率,请智慧局介入决定费率。智慧局受理申请后将公告于网站,则其他相同利用情形的利用人可以书面请求参加审议。经智慧局审议决定费率后,实施日起三年内,除非有重大情事变更,否则集管团体不得变更该费率。(《集管条例》第25)

 

协商期间之利用行为

    利用人对于公告授权费用或对特定型态所订定之费用有异议而且申请审议,倘若活动在即,只是双方就费用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允许利用人在利用前支付暂付款或向法院提存,则可以合法利用:

1. 订定费率前,利用著作权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集管条例》第24)

2. 利用人就其利用行为,得按照变更前原定之使用报酬率或原约定之使用报酬给付暂付款;无原定之使用报酬率及原约定之使用报酬者,得向著作权专责机关申请核定暂付款。(《集管条例》第26条第1)

3. 向集管团体支付暂付款,且表明其系暂付款后,利用之行为将不构成民事及刑事责任

4. 待审议后,依审议决定之费率(若审议通过)或依集管团体公告之使用报酬率调整(若审议驳回)前述付款。

5. 此外,倘若利用人经集管团体拒绝授权或无法与其达成授权协议,而不愿向集管团体支付暂付款,应当根据《集管条例》第34条第23项,于利用前先行向法院提存,并同时向集管团体声明保留异议,则利用行为视为已获授权

 

结语

    说到著作权,不免要语重心长地再次提醒读者,「非营利目的」或「公益目的」并非尚方宝剑,许多情形其实是利用人误以为可以任意利用著作而导致著作权侵害[3]。详阅《集管条例》及集管团体公告的授权费率或金额后,应当知道:

教育、公益或其他非营利之利用行为,

只是降低授权费用之因素,

并非不用取得授权或不构成侵权之理由。

例如:《集管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就利用人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团体酌减其使用报酬;其利用无营利行为者,集管团体应再酌减其使用报酬」,已经照顾到非营利之利用行为而要求集管团体应当降低收费标准,而且赋予利用人保留异议并申请审议请求智慧局重新决定费率之途径。因此,倘若公益目的之利用人对于授权费用协商不成,应当循上述程序,先行支付或提存费用并声明保留异议,再以书面请求智慧局决定费率,始得保障自身权益并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2]「自己的歌不能自己唱?」倘若音乐著作财产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签订「专属授权契约」后,就由该团体来行使权利。参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asp?nid=2096&spage=3&cid=

[3] 参《冠中智讯》第26期「|智权百科| 非营利 无收入 就不侵害知识产权?不用取得授权?」一文: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4&nid=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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