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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41期-中国大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曾冠铭 专利师】

2023/12/22

前言

    目前台湾及中国对于新型/实用新型的审查皆会对于是否属于物品、是否系对于形状、构造或组合进行改良进行审查,以判断申请案是否符合新型之定义,然而在实务上的判断台湾及中国对于是否符合新型定义之标准仍有差异,在台湾新型专利申请案,仅需确认请求项前言部分记载为一物品,且主体部分所记载之技术特征必须有一结构特征,即可使申请案符合新型之定义,然而,实际上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定义之审查更为严格,且具备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已提供相关指引,然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让申请人更了解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边界,故于今11月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于下以指引简称,介绍如下。

2023年指引介绍

一、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记载「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指引对于上述规定进行更详细的说明,并指出实用新型需同时具备三方面要素,即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而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不符合上述任一要素时,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二、指引对于较具有争议性的要素,即实用新型是否属于形状和/或构造的内容进行说明,其中,如权利要求中记载关于方法的名称,则须确保方法的名称系用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且上述方法应为已知的方法,例如:焊接、热压等,反之,如果权利要求包含对于方法本身的改进,则仍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三、此外,于指引中亦对实务上较常发生争议之「关于计算器程序的客体判断」进行说明,对于涉及计算器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改进在于硬件部分,而涉及的计算器程序为已知,可以认为符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反之,如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对计算器程序本身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人脸辨识智能门锁,采用了人脸匹配自动开锁的技术手段,如权利要求中包含硬件结构的改进,也包含了处理模块中运行实现人脸辨识的计算器程序,如上述人脸辨识程序为已知的,则权利要求可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反之则否。

    另一个案例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语意辞典构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语句筛选模块,用于从用户的网络日志中提取具有相同或相近语意的句子;词语筛选模块;词语聚类模块,于上述案例中虽然权利要求系以产品权利要求之形式撰写,然而实质内容仍是以计算器流程为主,因此,实质上仍应判断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四、再者,针对「与客体判断有关的答复或修改事项」,指引亦指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对象为权利要求,因此:

    仅对说明书进行修改通常无法克服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缺陷;

    简单的合并、改变表述方式等形式上的修改也无法克服上述缺陷;

    简单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特征,反而有可能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原始申请记载范围;

    较有效的答复方式系透过陈述理由或举证的方式说明权利要求中的计算器程序、组合物、材料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特征为习知,而在答复涉及计算器程序是否为已知的审查意见时,应当将计算器程序视为整体,对计算器程序整体是否为已知进行论述,而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计算器程序中的每一条指令或者实现某一功能程序的集合是否为已知。

结语

    综上小结,当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涉及部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特征时,应当确保该等技术特征为已知,涉及改良的技术特征仍应为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如实质上并非如此,透过形式上修改恐仍难以克服不符客体的审查意见,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前,应先审慎评估技术内容是否适合申请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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