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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41期-室内设计与建筑著作【廖政勋律师;郭峻诚律师】

2023/12/22

案件介绍

一、 A饭店已经营多年,曾聘请知名设计师为其住房室内设计并签有著作权归属契约,以A饭店为著作权人。某日,A饭店发现B饭店有几个房型,不论是摆设还是装潢都和自己饭店内部的几个房间一模一样,一查后发现,B饭店居然曾经派人入住,对A饭店的房间内部设计、摆设进行拍照测量,于是愤而提告,主张B饭店抄袭A饭店的室内装潢,侵害了A饭店的室内设计图之著作权,请问A的主张有理由吗?

二、 在进行案件分析前,需要先了解,本文中「室内装潢」与「室内设计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室内设计图是平面的设计图面,室内设计则是依循室内设计图,规划而成之立体空间。因此,本文重点将着重在探讨A饭店所有之「室内设计图」著作权,是否因B饭店之房型摆设及装潢,均与A饭店之「室内装潢」相同,而受到侵害?

案件分析

一、 依「室内设计图」之规格、作法或步骤完成之「室内装潢」算不算侵害「室内设计图」之著作权呢?取决于「室内设计图」之著作类型是什么。

() 在继续下去之前需要先了解在著作权法上,「实施」与「重制」这两种概念:

1. 实施:依设计图制成实体物,不需要取得图形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人授权,不构成重制的侵害。1

2. 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像;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5款)

() 由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电子邮件1030523b2:「有关室内装潢设计之著作权保护,室内装潢设计如系『室内设计图』,即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著作』。惟如系依据该室内设计图之规格、作法或步骤完成之『室内装潢』,应属依标示之尺寸、规格或结构图等,以按图施工之方法,将著作表现之概念制成立体物之『实施』行为,不涉及著作财产权的利用行为,亦无产生新著作,非著作权法保护之范畴。」可以看出,在图形著作中的平面内容转换成立体制作出来,会被认为是「实施」的行为,而不成立「重制」,因此不会被认为是侵害图形著作的著作财产权。

() 然而由经济部智能财产局电子邮件第9501203:「按建筑物是著作权法所保护之『建筑著作』,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是本法所定的『重制』行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规定外,应得到该建筑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始得为之。」则可以看出,在建筑著作中,采取与图形著作迥然不同的看法,认为将建筑设计图上的内容制作出来时,被认为是「重制」行为,而非「实施」行为,因此被认为是侵害建筑著作的著作财产权。

() 客观情境上,同样都是将平面内容立体化的行为,但为何法律上会区分为不同著作类型,进而以「实施」或「重制」的用语概念,扩张建筑著作的保护范围,在于「建筑著作」之重要经济价值特性。且既然依「建筑物」建造「建筑物」构成重制,若依照「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不构成的重制时,建筑著作的保护即会落空,因此立法者明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第五款:「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于「重制」这个行为。1

二、 如果是室内设计图的著作权人,当然会希望自己的室内设计会以「建筑著作」来保护,否则室内设计图遭第三人按图施作,将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但实务上就「室内设计图」的著作类型定性,长期以来多认为并非构成建筑著作。

() 民国81610日台(81)内着字第八一八四○○二号公告中,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5内有说明:著作权法中的建筑著作的范围包含「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及其他之建筑著作」;而图形著作是「包括地图、图表、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及其他之图形著作」。从著作内容例示中可以看出,「建筑设计图」被包含在建筑著作中,那「室内设计图」属于哪一种?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函释6说明:「『室内设计图』如系标示有尺寸、规格或结构之图形,属于本法第 1项第 6款所称之『图形著作』。至于如所呈现者系『室内设计之外观图』,即单纯系以设计美感为特征所表现之创作,则应属『美术著作』」,但似乎不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室内设计图不是被归类在「图形著作」就是「美术著作」,两者都不在「建筑著作」保护的范围内。

()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8年度民着诉字第124号判决亦认为:「建筑著作系保护其艺术表现形式,不被非法使用,并不保护建筑之风格、技术、施工方法等项目。故建筑著作保护的范围,并未包含室内设计装修及实用性家具在内。是以,关于室内装潢之『室内设计图』,著作权法系以『图形著作』保护,并不在『建筑著作』保护之范围内。」4

() 然而,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4年度民着诉字第32号判决7,却与以往实务采取迥然不同的看法,详细内容节录如下:

1. 「『建筑著作』系透过三度空间之构造物来表达思想、感情之创作,其表达之范围,除了由外部可见之外观及其结构,尚包含建筑物内部空间及周围空间(如庭园、景观设计)之规划、设计,盖建筑物系提供人类活动之三度空间构造物,自不能不对其内部或周围之空间一并进行规划、设计,以符合其使用之目的(如居住、商业、工作、公共空间等)。该等空间之规划、设计,可能在建筑构造物时,一并为设计及施作,而附着成为建筑物之一部分,亦可在建筑主体完成之后,另对于内部空间或周围之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固有意义之建筑著作与室内设计,虽然一为对建筑物之外部、结构表现美感的艺术上创作,一为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表现美感的艺术上创作,惟二者性质相近且功能上相辅相成,且近年来不论在国内或国际上,均有定期举办室内设计大赛,获奖之室内设计师亦以得奖之经历作为其创作能力获得肯定之证明,可知优秀之室内设计作品确实具有高度之艺术性及财产上价值,室内设计之创作如具有原创性,有赋予与建筑著作同等保护之必要。

2. 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系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保护之目标为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与建筑法之立法目的「为实施建筑管理,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及增进市容观瞻」,显有不同,著作权法之『建筑著作』并无必须与建筑法第4条及第7条之『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定义相同之必要,且如采上开狭义解释,著作权法以例示规定『其他建筑著作』即难有成立之可能,亦有违著作权法以例示方式规定著作类型之立法意旨。按室内设计之创作如足以表现作者之思想、感情,并与先前存在之著作具有可资区别之变化,具有原创性,并无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之理由,又建筑物既系供人类居住使用,本身亦具有实用性之目的,再者,著作权法第5条第1 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美术著作』已明示包含『美术工艺品』在内(第2条第4款),被告所称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性』之创作,尚非的论,被告上开主张均不可采。」

() 因此,过往实务上多认室内设计图属于「图形著作」或「美术著作」而非「建筑著作」,故室内设计图遭第三人按图施作,将被认为是「实施」而非「重制」,从而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如此一来,对于室内设计的保护似乎不够完全,即使对方是按照你的室内设计图做出的室内装潢,如果无法证明对方的室内设计图抄袭你的室内设计图时,对方做出的室内装潢的行为只是「实施」,而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如此一来不就求助无门了吗?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将104年度民着诉字第32号判决认为,固有意义之建筑著作与室内设计,虽然一为对建筑物之外部、结构表现美感的艺术上创作,一为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表现美感的艺术上创作,但二者性质相近且功能上相辅相成,在室内设计图之创作如具有原创性,有赋予与建筑著作同等保护之必要。因此,在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于1091119日将104年度民着诉字第32号判决被列为裁判要旨后,前面提到的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8年度民着诉字第124号案件,也在原告上诉之后采用这个见解,判决原告胜诉。可见这个见解有望拓展实务上对于室内设计图之保护,为著作财产权之保障再迈进一哩路。

 

1】著作权笔记,著作权观念漫谈,建筑著作与室内设计之著作权疑义,作者:章忠信,107314完成: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857

2】经济部智能财产局 电子邮件字第1030523b号。

3】经济部智能财产局 电子邮件字第950120号。

4】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8年度民着诉字第124号判决网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8%2c%e6%b0%91%e8%91%97%e8%a8%b4%2c124%2c20201006%2c1

5】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41-856398-f4867-301.html

6】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智着字第10400061820号。

7】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4年度民着诉字第32号民事判决网址: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335-8965-aa6b6-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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