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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41期-浅谈艺术创作之著作权保护【涂采伶 经理】

2023/10/16

    近年来艺术市场蓬勃发展,各类型艺术创作孕育而生,然而艺术家作品遭抄袭的争议时有所闻,特别是几年前撼动艺术界的刘国松老师与全球华人艺术网的美术著作诉讼事件,也引起艺术界的关注;因此,艺术家专注于创作之余,更应该先了解自身权益,以避免创意变成争议。

    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精神,系为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最重要的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我国著作权非采强制登记制度,艺术家在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权利,但仍可采取登记方式或是拍照建档管理(创作完成日期非常重要),日后若发生侵权争议可作为举证

    著作权权利可分为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两种,著作人格权享有著作公开发表之权利,而著作权人则可行使重制 、授权甚至让与等权利;而艺术市场除了艺术家外,还有美术馆、艺廊、策展人、收藏家及艺术经纪人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著作权权利的行使,因此艺术作品在市场展出或销售,应先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才能避免权利受损或发生争议。

    在艺术市场日趋成熟发展之际,艺术家及经纪人等都应了解法律对于艺术创作的保护方式及范围,以使艺术家作品能在艺术市场稳定的发展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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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相关规定重点说明

一、让与:

1.著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

2.受让人在受让范围内,取得著作财产权。

3.让与之范围依约定;其约定不明则推定为未让与。

 

二、授权:

1.得授权他人利用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

2.非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

4.专属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著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利。

 

三、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1.以侵害著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3.输入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4.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国外合法重制物者。

 

四、权利侵害之救济

1.侵害著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2.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3.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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