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下称本法)业于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为配合本法新增建立之加速审查机制,并使商标申请人能理解及预见符合加速审查之要件及其适用情形,爰订定「商标注册申请案加速审查作业程序」草案(下称本作业程序草案),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二、本作业程序草案订定重点包括:
(一) 明定加速审查适用之案件类型:依商标申请案所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已全部或仅部分使用,或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等情况,区分2种适用类型,并例示申请人在商业上有主张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等情形,以资适用。
(二) 明定加速审查申请程序:详细规范加速审查之申请主体、申请时点、一文一案原则、申请人应载明之事实理由及检附证据、应缴规费及得办理退费之情形。
(三) 明确加速审查所需时间:明定加速审查于规费缴纳齐备之日起立案;文件未齐备者,应于收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通知补正,亦得采面询方式以节省文书往返时间;立案后2个月内应作出第一次审查通知、于申请人补正或申复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结果等情事。
信息来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