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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仍挂洗鞋招牌 被告侵权不起诉

2014/7/31
       黄女1年前结束与知名洗鞋业者的加盟契约,改加盟另一家业者,被前一个加盟主发现她仍继续使用黑底白字的「洗鞋子」招牌,挨告侵犯著作权法,检方认为「洗鞋子」为惯用文字叙述,黄女挨告后就将招牌卸下,主观无违反著作权法犯意,不起诉处分。
       黄女在桃园县有2家门市提供洗鞋服务,去年7月终止某知名洗鞋业者的加盟契约后,改加盟另一家业者,原本使用的「洗鞋子」招牌未拆,被加盟主发现,提告她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罪。
       桃园地检署侦查,黄女辩称她改加盟另一家专业清洗,并继续经营相同服务,不知LOGO的「洗鞋子」等图样为对方所有,只是单纯对外表示店内营业项目。王姓设计者也证称,「洗鞋子」字样的设计目的是单纯彰显服务项目,「没有特别概念」,只是作为广告用。
       检方说,「洗鞋子」为惯用文字叙述,其他图样也为一般常见的图像、颜色拼凑堆砌而成,为常见素材,未达表现设计者个人思想或情感创作程度,不具原创性。 
【联合报╱记者杨德宜/桃园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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