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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80件商标被维持注册

2014/5/30

作者:王国浩,2014/5/23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本报讯 曾引发业界热议的“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一案目前仍尚未有果,而围绕着第3148047号“乔丹”商标、第3148050号“QIAODAN”商标及第3028870号图形商标等80件商标,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福建省晋江市的民营体育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获悉,迈克尔•乔丹于2012年针对乔丹体育公司的80件商标所提出的争议申请,日前均被商评委裁定不予支持。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使用“乔丹”文字作为其商号,后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乔丹体育公司的产品主要使用的注册商标为中文“乔丹”文字及图形商标,其先后注册了130余件防御性商标。
  记者了解到,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与迈克尔•乔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2002年及2007年先后针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8件防御性商标提出异议,在未获支持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就其中7件商标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后均被驳回。
  此番双方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对此,商评委认为,迈克尔•乔丹所主张的不良影响的产生应以争议商标与其姓名存在混淆近似为前提。争议商标中的“QIAODAN”和“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姓名中的“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该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相较于乔丹体育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同时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公司。据此,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难以构成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裁定迈克尔•乔丹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对上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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