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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如何获取版权收益?

2014/5/30

作者:徐 明,2014/5/28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信息网
       在琼瑶的“帮助”下,于正《宫锁连城》的收视率创下今年省级卫视新剧开播的最高纪录。尽管琼瑶请求禁播该剧,但随着大结局的播出,禁播变得不再可能。
       网络时代,各色新媒体使得这部电视剧的快速传播变得极为容易。这也正是新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征,即作品复制的成本很低,作品只需要公开一次,其复制方式和传播管道就可以变得无穷之多,维权之路也将变得艰难起来。实际上,即使获得胜诉,作者所能够得到的侵权赔偿也非常有限。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的占78.54%,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仅为每起案件1.5万元。由此,新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运营与保护,值得业界共同探讨。
       一项关于数字版权收益的调查显示,即使是畅销书的作者,一年的数字版权收入也只有千元左右,几乎是一个与传统出版收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数额。对于文字作品而言,通过“派生版权”的运营则可能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2011年郭敬明将其《小时代》3部作品改编成电影版,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传统文字版权所派生出的电影版权使郭敬明收入颇丰。苹果公司已故CEO史蒂夫•乔布斯唯一授权传记的电影版权被索尼收购,交易额远高于文字作品在互联网上点击所能带来的收入。在新媒体时代,作品的消费者正逐渐从阅读文字向观看影视转变。对于文字作者而言,派生版权的运营是增加其经济收入的最好选择。
       但是,与此相悖的是,那些本身就以视听创作为主业的作者,却受到了新媒体带来的严峻挑战。实际上,由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中“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从免费提供下载或在线视听的网站获得侵权赔偿并非易事。从经济收益的角度来看,通过视听作品的版权来直接获益对于大多数作者而言也很难适用。那么,如何利用新媒体进行视听作品的版权运营呢?韩国的鸟叔给出了一种“跳出版权”的运营途径。2012年7月,《江南Style》MV上传至视频网站YouTube,在3个月的时间内全球点击量超过4亿次,成为YouTube历史上最受欢迎的视频之一,引发了全世界模仿、改编的热潮。鸟叔并没有就大规模的传播和改编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而是采取了“放任传播赚人气”的做法。单就广告代言而言,鸟叔的身价涨至8亿韩元,这是通过版权交易或版权诉讼无法达到的收益水平。
       在新媒体时代,依靠内容复制获取直接收益往往只适用少数知名作者。我们知道,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之一就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理论上讲,如果于正未经原作者同意而改编,就有可能涉嫌侵犯版权。事实上,目前琼瑶已向法院起诉于正,《宫锁连城》是否抄袭尚待司法定论。但同时,类似鸟叔那样,对公众开放作品改编权并顺势推动作品的传播,也不失为一种保护版权并获取收益之道。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作者而言,不囿于单纯运用版权自身,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跳出版权”,加大对派生版权运营的投入力度,也是在新媒体时代利用版权获利的途径之一。
(作者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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