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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仑苏之争:蒙牛公司商标vs天津企业名称

2014/3/6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郭某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在该院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蒙牛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14日、2005年7月6日申请了第4719376号“特仑苏”商标、第4763136号“特仑苏及图”商标,分别于2008年3月7日、200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牛奶、牛乳制品等商品上。2006年,“特仑苏”品牌获得IDF世界乳业大会的全场大奖。2007年、2010年多次被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蒙牛公司主张经过长期使用,“特仑苏”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天津特仑苏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于2008年4月16日正式核准注册。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来自特仑苏公司的问候”、“呼伦贝尔——特仑苏公司心灵的天然牧场”、“特仑苏公司出品”等字样。郭某在其经营的个体超市销售了特仑苏公司的产品。
  蒙牛公司主张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使用了同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装潢,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蒙牛公司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商标专用权;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责令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天津特仑苏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双方主要对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2)被告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含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以及是否应当变更名称;(3)被告是否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围绕诉争焦点,双方据理力争,各执一词。蒙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侵犯了蒙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天津特仑苏公司主张其是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蒙牛公司主张为避免市场混淆,天津特仑苏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含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天津特仑苏公司主张在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时,蒙牛公司的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蒙牛公司对于“特仑苏”并无在先权利,况且其企业名称注册已满5年,蒙牛公司无权请求撤销。蒙牛公司主张其以蓝色和白色搭配而成的长条状奶盒以及外包装箱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天津特仑苏公司使用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津特仑苏公司主张蒙牛公司的包装、装潢并非其特有,与三元、伊利等品牌的外包装并无明显不同,况且双方的包装、装潢也不构成近似。
  本案涉及到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疑难复杂问题,引发乳制品行业、知识产权业界等多方面关注。法院将择日宣判。

作者:郝一伍,2014-02-26 ,摘自: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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