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民国110年10月6日经授智字第11020030830号修正「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为顾及专利申请人权益且使其更加弹性运用本方案,爰修正98年1月1日起试办之方案,并自99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本方案申请。为落实使用者付费原则,自100年7月1日起,本方案之事由3应缴纳申请规费。
自103年1月1日起,为鼓励绿能相关技术之发展,新增事由4之申请条件,事由4应缴纳申请规费;自111年1月1日起,事由4之「绿能技术」修正为「绿色技术」。
发明专利申请案经本局通知即将进行实体审查或再审查后,符合下列所述四种事由之一者,申请人得检附相关文件提出「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
事由1:外国对应申请案经外国专利局实体审查而核准者。
事由2:外国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者。
事由3:为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
事由4:所请发明为绿色技术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