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为精进审查质量与审查一致性,并使商标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标准更明确而可资依循,爰修正「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重点如下:
(一)商标近似部分:
增列构成商标元素之识别性强弱与整体观察;得拆解之文字商标整体比对态样、有特定对应字词与拼音之中外文近似等判断原则,并例示相关案件类型说明。
(二)商品/服务类似部分:
增列「营销管道或场所」为类似商品/服务考虑因素之一;说明商品/服务之互补功能、联合或搭配使用关系,并针对商品本身与其零组件、原料或半成品间的类似关系补充说明,及例示各项因素之内涵及适用标准。
(三)关于其他判断混淆误认之各项因素:
如商标识别性强弱、先权利人多角化经营之情形、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之程度、系争商标之申请人是否善意或其他因素,以及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书有关「显属不当」等认定原则,略作文字修正,并微调相关内容之段落编排。
台湾智慧局将于汇整有关意见后,择期发布实施。
信息来源:台湾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最新消息/法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