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财力,依社会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术,控管营业秘密,始得认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营业秘密法所谓「合理保密措施」,系指营业秘密之所有人主观上有保护之意愿,且客观上有保密的积极作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当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采取之保密措施,不要求须达「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财力,依其信息性质,以社会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术,将不被该专业领域知悉之情报信息,以不易被任意接触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达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
至少应作到「不需要接触的人就不要让他接触,该接触的人让他在该知道的限度内接触」,才算已尽到基本的合理保密措施。
可行之手段例如:是否经过信息单位分级管理、保存;设定机密等级或限阅名单;离职异常清查;服务器权限;限制USB 存取;邮件收发拦截;内部管理规章;与员工之保密合约;内部营业秘密课程及门禁管制... ...等等。
信息来源: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8年智诉字第9号刑事判决、https://www.tipo.gov.tw/tw/cp-887-883646-3aba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