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或更正请求项,仅限于排除与单一先前技术重迭之部分或法定不予专利之目标。
一、依审查基准第二篇第六章4.2.2节(7)中所载之排除式修正规定,系得以「与先前技术重迭部分的负面叙述方式记载」,其中之「先前技术」仅限以下三种情形:
1.为克服不具新颖性之引证文件(第22条第1项第1款)。
2.为克服拟制丧失新颖性之引证文件(第23条)。
3.为克服不符先申请原则之引证文件(第31条),惟「同日申请」之引证文件不适用该排除式修正(排除第31条第2项)。
二、排除物之请求项中「人类」之部分。
三、排除方法请求项中「实施于有生命之人体动物体上之步骤」。
信息来源: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3542-7afc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