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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明年不再核收「含药化妆制剂;含药洗发精;含药口腔清洁剂」商品

2020/11/18
      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108年5月30日公告订定「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并自中华民国109年1月1日生效;复于109年8月6日公告废止「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以下简称含药化妆品基准),并自即日起生效。

        为因应卫福部废止含药化妆品基准,并避免抵触新修正「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之「特定用途化妆品」相关规范,本局公告之「商品及服务分类暨相互近似检索参考数据」(以下称参考数据),原依尼斯商品及服务分类的参考项目,于第5类所列载之「含药化妆制剂;含药洗发精」组群商品及「含药口腔清洁剂」组群商品,将自110年1月1日起不再核收。说明如下:

(一) 第5类之盥洗制剂、胡后水、洗发精、口腔洗净剂等商品性质上,将归属于药品,需表明为「医疗用」以资区别,且商标实际使用时,需特别留意卫福部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法规规定。

(二) 原注册指定于第5类「含药化妆制剂;含药洗发精;药皂」组群商品及「含药口腔清洁剂」组群商品的商标,因法令修正后,市场上不得再使用「含药化妆制剂;含药洗发精;含药口腔清洁剂」等商品名称;业者应依「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相关法令规定,于实际使用时,如符合现行「特定用途化妆品」申请查验登记者,需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三) 注册指定于「含药化妆制剂;含药洗发精;含药口腔清洁剂」等商品之商标是否真实使用的认定,除符合「特定用途化妆品」的使用情形外,本局将参酌业者实际商品在市场交易情形以为断。如业者实际有使用于医疗用胡后水;医疗用洗发精;医疗用盥洗制剂;医疗用口腔洗净剂等商品者,应与注册指定商品具同一性,而不影响注册商标使用于注册指定商品范围之认定。

(四) 修正后第5类「医疗用胡后水;医疗用洗发精;医疗用盥洗制剂;医疗用口腔洗净剂」等组群分类及应检索商品及服务的范围,请注意参考数据之备注说明:
(五) 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指定在第5类「含药化妆制剂;含药洗发精;药皂」组群商品及「含药口腔清洁剂」组群商品之案件;其与第3类的「烫发剂、染发剂、洗发剂、护发剂」小类组所有商品、「人体用清洁剂」小类组所有商品及「非医疗用口腔清洁剂」组群所有商品,仍属于互相检索范围,应构成同一或类似之商品,业者应注意,不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避免相关消费者有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

(六) 个案上审查有无致相关消费者误认其为来自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等情形,本局将依公告之「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综合考虑两商标近似的程度、商品及服务类似的程度及其他个案存在的参考因素加以认定。


信息来源: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3530-820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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