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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研发支出适用投资抵减」通过

2015/2/13
       为让我国中小企业愿意投注更多资源于研究发展上,以促进产业升级,同时解决「产业创新条例」现行实务运作困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授权行政院订定针对中小企业研发租税减免方案的优惠措施。104年2月9日行政院正式公告通过「中小企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回溯自103年5月20日施行起适用十年,期能让中小企业对租税优惠方案真正有感,愿意加码投入研发创新,带动国内经济景气提升。
       本办法适用主体限为公司型态之中小企业,整体架构虽参考「产业创新条例」子法「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订定,但免除产创子法中对企业研发活动「高度创新」的门坎,不再要求研究发展必须同时具备前瞻性、风险性及开创性,仅要求具备「一定程度之创新」,并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各产业之特性订定审认标准,大大降低对创新的审认门坎;其次,有别于产创子法更为弹性的抵减方式,中小企业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选择「抵减率15%、抵减一年」或者是「抵减率10%、分三年抵减」。 
       中小企业申请抵减优惠的程序,原则上同产创子法现行实务运作模式,应在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期间开始前三个月,将研发支出项目有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组织系统图和研究人员名册、购买或使用专利权、著作权、专用技术、数据库、软件城市、系统之契约等)送交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认定(详见本办法第12条),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在一定期限内将审认结果送至申请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核定投资抵减额。同时,中小企业在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附前述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投资抵减申报书提交国税局,国税局将综整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审认结果和企业提供的证明数据,核定企业得抵减多少税额。
 
 自立电子报【记者郭宜均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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