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的時候選擇共有商標權時,與一般商標只有一個權利人的情況更複雜,特別是因為要考量到共有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並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權益,故商標法規定:
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
不用經過任何共有人同意 |
1. 移轉(全部)商標申請權/商標權。 2. 拋棄(全部)商標申請權/商標權。 3. 將共有人自己的「應有部分」移轉給其他非共有人。 4. 商標申請權/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 5. 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 |
1. 商標申請權/商標權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的移轉。 2. 共有人拋棄他自己的「應有部分」(此時由其他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該應有部分)。 3. 如果共有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由其他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該應有部分。 |
▋1. 商標要移轉給其他非共有人:
原則--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例外--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就不用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2. 將自己擁有的應有部分拋棄:
可以自己獨立為之,拋棄應有部分以後,將由其他共有人分配之。
▋3. 其中一個共有人不幸死亡:
畢竟商業行為不一定適合由繼承人繼承,共有人之間的信任問題,可以預立遺囑確定商標的繼承人。
▋4. 如果要顧慮其他可能的合法使用人:
可以透過商標授權制度保護。譬如繼承人或其他兄弟姊妹雖然有參與共有商標的經營,但不適合擔任商標權人,就可以利用商標授權制度保障其在授權期間內有權使用。
▋結語:納入傳承思維,讓商標長治久安
智慧財產權登記在個人、登記為共有,或者登記在公司或行號,特別是親友或合作夥伴關係,在申請前就好好評估,合夥關係結束後依約清楚安排分配,父輩經營時就為品牌傳承著想,講清楚的合作才能無憂,品牌經營才能長久。智慧財產權不只是申請而已,規劃得好、運用得好,也要納入傳承思維確保品牌長治久安,智慧才是不會背叛您的好夥伴!
延伸閱讀:
商標法相關條文:
第28條
1. 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2. 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
3. 前項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4. 前項規定,於共有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5. 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1.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2. 共有商標權人應有部分之拋棄,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3. 共有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其應有部分之分配,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4. 共有商標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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