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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9期 –在先商標權人如何應對以未使用為由撤銷的策略?【文:徐德炎 律師】

2017/6/21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近年來,中國大陸商標的數量連續巨額增長,截止2016年底商標累計申量已突破2千萬件,有效註冊商標的總量也在1千萬件以上,2016年一年的商標申請量更是多達360多萬件。由於商標資源有限,相對排擠新商標申請人可准的空間,導致眾多商標因為與他人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被駁回,無法獲准註冊。商標申請人在正常申請無法獲准的情況下,發現了一條捷徑:以在先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實務中,由於舉證責任轉移至在先商標權人,對於商標申請人而言,此途徑比通過購買他人在先商標的成本低、效率高,大量在先商標權人因為應對措施不當,導致註冊且經營多年的商標被撤。

若您是在先商標權人,面臨此類撤銷申請又該如何正確面對?先從一件我方代理的案件說起:

案情簡介:

臺灣人楊先生是“速○”商標的所有權人,該商標核准註冊日為2010年7月2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塑膠熔接機”等10項商品。2016年1月20日深圳市速○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該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受理後,通知商標權人提供使用證據,楊先生委託我方處理此案。經瞭解,楊先生此前已將該商標及其隱名出資的工廠轉讓他人,只是未辦正式的轉讓手續,註冊商標實際是由受讓方及其隱名投資的工廠在使用。鑒於該商標並非商標權人自己使用,我方經分析後認為,若要確保該商標不被撤銷至少需要證明如下內容:1、商標權人有授權他人使用;2、商標權人有隱名投資設立工廠;3、隱名投資的工廠有真實有效地使用該商標;4、使用商標的商品與註冊時核定的商品一致。為此,我方經與多方溝通,取得了相應的資料,向商標局提交如下證據:商標權人授權許可工廠使用商標的資料、被授權工廠的資料、工廠使用商標的宣傳冊、使用商標的商品照片、銷售商品的合同及發票等。由於我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且就各證據的相互關係予以充分論述。故而,商標局採納了我方的證據,認定該商標的使用證據合法有效,“速○”註冊商標不予撤銷。

商標維權使用注意事項:

商標的價值在於使用,商標法中設立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可撤銷的條款,其立法目的在於督促商標權人及時使用商標,盤活商標資源,不至於有效的商標資源被浪費。理論上,只要商標權人有實際使用商標,即不應當被撤銷。然而,現實中,存在大量有實際使用卻被撤銷的商標,其原因在於應對措施不當,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實證明商標的合法有效使用。筆者認為在先商標權人面對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撤銷商標的策略,至少有以下事項需要注意:

1、商標使用的主體應當是商標權人或是被許可人對於非商標權人的使用,若無證據證明已取得商標權人的許可,將會被視為無效使用。

2、使用的商標應當與註冊商標的圖樣一致。實務中,存在很多因提供的證據與註冊商標不一致而被撤銷的案件,特別是組合商標,不能僅提供使用註冊商標某一部分的使用證據。對於實際使用中,私自改變註冊商標圖樣的行為,若改變的商標圖與註冊商標差異不是很大,一般也是會被認為對註冊商標的有效使用。當然,筆者仍建議商標權人規範使用商標,若有更改商標圖樣,建議另行申請註冊。

3、應當證明商標有真實使用於商業活動中,即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不能僅是有使用或是象徵性的使用。如僅將商標圖用於展示,未與實際的商品聯繫,則不視為商標的使用。建議提供使用證據時,可提供銷售合同、發票、銷售產品的實物照片等資料。

4、使用商標的商品應當是註冊商標時核定使用的商品。眾多商標權人在商標被提撤銷時,關注的重點是有無使用商標,而忽視了使用商標的商品是否與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一致,最終因商品不一致而被撤銷。因此,提供證據時,務必圍繞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而不是自己目前生產或銷售的商品。

5、證據證明的使用期間應當在指定期內。商標局通知提供證據時,都會指定一個期間,即連續的三年期間,該期間是自撤銷申請人提出撤銷申請時的前三年。提供證據時,務必審查相關證據證明的期間,若提供的證據在該指定期間之前或之後,都將面臨被認定為無效證據的風險。

6、證據儘量提供原件或公證的影本, 若涉及發票等需要保存的證據,則建議加蓋公章等證明。提供的證據若均是影本,且無法驗證,則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證據。

商標權人提供證據時,除注意上述事項外,還應當注意各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單一的證據往往無法達到足以證明商標真實有效使用的標準。只有通過各證據的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並輔以充分的說明,才能有效保障您在先的註冊商標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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