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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9期 –從媒體報導看普世對於智慧財產權認知之誤謬―金魚茶包的專利紛爭解密檔案【文:臧瑞明 副總經理、沉佰裕 智財管理師】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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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魚茶包從幾年前開始爆紅,媒體隨著創意發想者之爭的議題起舞,不斷炒作,經查詢相關的媒體報導、討論及原創作者的回覆,發現媒體、網路,甚至原創的觀念以及評論跟事實有很大的出入,容後分析之。

首先就事實之說明,金魚茶包的原創作者鄒先生,於2010年申請台灣第099215234號新型專利「改良茶袋」,而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申請了台灣第102304452號設計專利「茶包」,就媒體或網路大軍的公審,一致認為後案的申請是剽竊前案的創意應該不能准,何以就前案為證據仍不能打掉後案,智慧財產局顯有失職守等等,此等說法實對智慧財產權之認知有所誤解而致,今特於此說明。

「創意」是否為智慧財產權要保護的標的?

答案是否定的,創意在發明人或創作人腦中係屬虛擬狀態,無法明確表述其範圍所在,當其落實至產品或工業技術的本身或製法或實施方法或用途等,則屬專利的保護標的;當形成一中英文圖形的標誌或其他立體聲音等特殊表徵形態時則為商標保護的標的;當成為一畫作或著作或表演影片或音樂等,該畫作或著作或影片或音樂等則屬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其他尚有:當針對積體電路有創新的設計時則為積體電路保護法的標的,當培育出新的動植物品種則為動植物種苗法所保護的標的等等,如以下表列,即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標的,是「創意」衍生而出的實體技術或產品或作品,並非最原始的創意部份,因此,單純一個「金魚茶包」的創意,是不被保護,能保護的是「金魚茶包」創意下發展出來的茶包結構或形態,故有了「創意」後,形成產品或工業技術,再進行專利說明書撰寫成為一專利權的過程則是權利化的第一步,維護專利權則為權利化的最終課題。

       

 

「金魚茶包」案發展主要有兩個重點常遭人誤解,值得進一步說明釐清:

原創的新型專利為何無法提出舉發撤銷後案的專利?

首先檢視原創的新型專利的圖示,如圖一,再看子村股份有限公司的設計專利圖示,如圖二:
 


         新型可專利的標的係在於產品(物)的結構及其形狀,而設計案可專利的標的則在於產品(物)的形狀,因此,當要主張設計專利的無效,所提之證據必須清楚揭示該設計專利的形狀,就圖一和圖二來比較,兩件專利圖示顯示出的形狀差異頗大,尤其是背鰭、魚頭的部分,所以看起來即使後續要提舉發,若以該新型案的圖示當成證據來舉發,成功率仍不高。媒體提及由於原創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分數低故不能成為舉發證據,但是否能成為舉發證據必須符合證據能力與證據力兩原則,原創新型案在時間上以及公信力上是具有證據能力足以成為舉發證據,而就證據力上則需視新型專利案揭示的金魚茶包形狀與後設計案是否近似或相同而論,媒體稱與新型專利案的技術報告分數有關,顯然有其誤謬處。由於原創在諮詢代理人後並未提出舉發程序,且經查確無舉發的記錄,因此前述之論點純屬筆者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原創並無留下確切揭示原創創意的參展證據,故無法證明原創創意的所屬?

由前述新型專利的內容,可知其金魚的形狀是有背鰭且延伸至魚頭處,而後案的設計專利則無背鰭且形狀上確與前案的新型案有所不同,若以此新型專利案形狀產品參展,參展縱使留下相關產品或照片記錄而具有證據能力可成為舉發證據,但當其產品或照片外形仍與後案的設計專利不同,則仍無法成為具有證據力的證據,故是否能舉發撤銷該設計專利案仍屬未定之天,且或許原創有申請設計案效果更好,惟若就證據力而言,如同前述之分析,原創縱申請設計專利,由於其形狀仍與後案的設計專利不同,仍難據以撤銷後案的設計專利。

 綜上所述,創意是難以被保護有形技術或產品的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而工業技術或產品究竟在專利上要如何佈局,由前述的說明更可知各種專利保護的標的各有不同,難以論定如何佈局是最適當的,或是發明,或是新型,或是設計,或兩兩搭配一案兩請等作法,皆需由專業的專利代理人員與發明創作人共同努力規畫申請,方能將諸如「金魚茶包」的「創意」所衍生的工業技術或產品保護的更全面,日後要行使權利時,可以有更多的選擇,以及更有利的主張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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