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9期 –「有機」商品正夯―談「有機」商標註冊及維護的眉角【文:張甘穎 商標專員】

2017/6/21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隨著食安問題頻仍、環保與健康意識的抬頭,標榜天然、無毒、無殘留,且環保、具環境親和力的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漸受現代消費者的喜愛,許多有機產品販售業者紛紛推出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或採用有機原料製成相關產品在市場上,以迎合消費大眾的需求並增加產品差異化。雖已有「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對於有機產品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進行把關,但在商標法上,除了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多有申請證明標章,對於標章之使用進行有機耕作以及農藥殘留等監督控制,使商品上之證明標章貼附有供消費者辯識商品/服務是否具有機特性之外,倘若一般有機產品販售業者欲申請自有的有機商標供消費者辨識選擇,亦可自行提出與「有機」字樣相關的商標以利消費者識別。智慧局因應這樣的趨勢,亦公布有《商標/商品含「有機」字樣之審查原則》並於99年、101年修正,茲整理標榜「有機」商標申請時與註冊後應注意事項,俾利有此需求之業者參考。

情況一:商標圖樣含「有機」字樣或標榜採用有機原料

商標圖樣若包含各種語言「有機」含義之字樣,或隱含譬喻所提供者為有機商品/服務時,則須:

(一)檢送已依「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規定驗證或審查通過之證據;

(二)指定之商品/服務應冠上「有機…」或「含有有機成分之…」字樣,或於指定商品/服務後加註「以  上皆為有機商品」、「以上皆為有機原料製成之有機商品」等文字。

若未依前述要求,則縱使聲明不專用亦無法於商標圖樣上使用「有機」字樣,智慧局將認定商標會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核駁註冊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權人取得「有機」商標註冊後,應積極維護其「有機」商標的性質、品質,若使用之商品嗣後檢出有農藥殘留,使用之商品與商標圖樣上的「有機」字樣標示不符,將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或品質無農藥安全疑慮而購買之,構成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廢止註冊事由。

情況二:商標圖樣不含「有機」字樣,但指定商品/服務冠上「有機」字樣

雖然商標圖樣不含「有機」字樣,但指定使用於有機商品/服務,仍需檢送已依「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規定驗證或審查通過之證據,否則智慧局將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之理由先行核駁,倘仍未舉證已依該管理法驗證或審查通過,則依職權刪除商品/服務上之「有機」字樣。

此種註冊方式將商標限縮使用於有機商品/服務,除非必要,否則建議同時指定於其他上位、非標榜有機之商品/服務,始可避免增加商標遭三年未使用或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服務性質品質等理由廢止註冊之機會。

情況三:「有機」二字在品牌經營上並非重要部分

若商標中之有機文字並非主要部分,刪除該文字不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業者僅僅在部分商品有使用該字樣需求,又或只是在符合規定的商品包裝上使用商品說明性的「有機」文字而非將之作為商標使用,則建議刪除有機二字後提出申請,並指定使用於一般的商品/服務名稱而不指定在「有機」的商品上,此方式的優點是可以依據未來市場經營需求彈性將商標使用於有機或非有機商品上,此時,由於商標/商品未涉及有機二字,審查與一般商標相同,只是在實際商品上有使用有機文字時,仍應注意「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1等相關法令規範。

結語

經筆者於智慧局檢索系統參考已註冊之前案,發現於民國100年之前,商標圖樣中含有「有機」字樣,官方並未嚴格要求商品/服務名稱必須冠上「有機」字樣,其後註冊之商標則絕大多數已依循前揭審查原則,然縱使有零星幾筆未嚴格要求商品/服務冠上「有機」字樣,仍不影響未遵守相關規範之業者面臨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之罰鍰,以及商標權人嗣後未確保有機商標用於有機商品/服務上時,將面臨商標遭廢止註冊之命運,因此,含有「有機」字樣的商標,雖有鮮明品牌定位為業者帶來商機,然商標註冊、維護與商譽的積累也不同於一般商品的商標,必須步步為營不可不慎。




————————————
1.農產品生產及檢驗管理法第5條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第6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