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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0期 –臺灣、中國專利法中優惠期的比較【黃介青 主任】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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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專利在促進產業發展的立法目下,為了使專利技術儘早的被公眾所知並使其他人在此發明基礎上進一步的發明創造,一些國家的專利法都規定有「優惠期」1 。優惠期的規定維持了公眾與發明人之間利益的平衡,符合了先申請主義的精神。然而各國的優限期規定不盡相同,主要不同點在於:期間不同、公開事由不同、適用範圍不同、及主張適用時間不同等。下便以臺灣專利法與中國專利法所制訂的「優惠期」2 來進行分析。

法條規定

()台灣專利法有關優惠期的法條: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中國專利法有關優惠期的法條:

專利法第24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比較說明

在台灣,除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規定之外,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的任何方式的公開都會導致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喪失,然而,從該法條觀之,除了由與專利申請人無關的第三人所公開、及第23條第4項的規定「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會造成無法適用優惠期之外,幾乎沒有其他事由會造成無法適用優惠期的情事。而在中國,僅允許申請人在首次公開該發明內容的6個月內保留專利申請權,而不會影響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以下就優惠期期間不同、公開事由不同、適用範圍不同、及主張適用時間不同進行比較。

第一、優惠期期間不同。台灣的優惠期是從最早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至申請日之12個月內。反觀中國的優惠期則是申請日之前六個月之內。很明顯台灣的優惠期期間長於中國的優惠期,較長的優惠期期間除了給公眾與發明人之間較佳的利益平衡之外,更鼓勵了技術公開與交流,以更能符合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優惠期的公開事由不同。台灣優惠期的公開事由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二種事由皆可主張優惠期。前者係指出於申請人之意願。後者指公開係申請人本意不願公開,但仍遭公開之情形。因此不再侷限於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等情事。反觀中國優惠期的事由則受限於專利法第24條中所列的三種情事,而中國優惠期的事由同樣可分為「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然而「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僅有(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及(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等兩種情事適用。

第三、優惠期的適用範圍不同。臺灣優惠期的適用範圍在參考美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第(b)項、日本特許法第三十條、韓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等規定,將優惠期之適用範圍除了新穎性之外更擴及進步性,其主要目的避免因申請人主張優惠期後,第三人依此作為不具進步性的舉證資料。反觀中國優惠期的適用範圍從其專利法第24條觀之,很輕易可以得知僅適用新穎性而不適用創造性。

第四、主張適用時間不同。臺灣專利現行法中已無在申請時必須同時聲明主張優惠期的規定。反觀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第3款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24條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很明顯台灣的優惠期主張適用時間不同於中國的優惠期,然而,屬於不需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的制度,雖然可以避免申請人因疏於主張而喪失優惠期之利益,及充分落實鼓勵創新並促進技術及早流通之目的,然而卻對審查上造成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結論

由上述的比較說明可以得知,臺灣專利法中的優惠期的適用範圍較寬於中國專利法中的優惠期,包含優惠期期間、公開事由、適用範圍、及主張適用時間,然而對同時有申請臺灣、中國、甚至是其他國家的申請人而言卻是無實質幫助,例如在台灣的優惠期可以在申請後彌補專利申請前不慎公開的行為,但在中國卻不行,因此,在提交各國專利申請時,應充分考慮各國優惠期的不同以提高專利申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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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優惠期?(1)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專利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但是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專利者,該公開事實不屬於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新型專利準用之),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此12個月的期間就稱為優惠期。(2)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但是申請人若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申請設計專利者,該公開事實非屬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此6個月的期間就稱為優惠期。(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Q&A)
2.中國稱之為「寬限期」,本文為比較說明方便及閱讀順暢,統一用語為「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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