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0期 –|智權動態|歐盟商標規則之變革--第二階段 (2017.10.1實施)【資料來源:國外代理人LANG 翻 譯:曾雅琴 國外部專員】

2017/12/28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前言

2016年3月23日生效的歐盟商標改革方案第一階段的變化包含:

1.官方單位及商標名稱的變更

(a)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將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b)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TM)。

2.申報的商品和服務的修改

提交的尼斯分類表裡明確指出想要保護的商品和服務。

3.申請及延展費用的改變

“三個分類一個價格”體系,將會被“一個分類一個價格”體系所取代。

而歐盟商標制度第二階段的若干重大變化也已於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與官方溝通方式

自2018/1/1開始,官方不受理以傳真方式辦理申請及延展。

二、歐盟商標申請程序

(a)優先權

  優先權請求必須與相關的歐盟商標申請一同提交(先前,優先權請求可以在提交申請之後提交)。

  優先權文件掃描檔必須在申請日的三個月內提交(先前,優先權文件須提交正本)。

  優先權文件的翻譯只須根據歐盟專利局的具體要求提交。

  沒有對優先權請求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當申請人被異議、無效訴訟或侵權訴訟時,才審查其有效性。

(b)廢除「圖形表示」要求

本次改革中最重要的舉措是廢除歐盟商標申請中的「圖形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要求。自10月1日起,商標申請將不再必須以圖示方式呈現:

  可以任何適當的技術形式表示。

  不得提供商標描述。

  不得提出顏色的主張,所見即所得。

(c)已取得顯著性

  已取得顯著性可作為輔助主張來克服絕對不得註冊的核駁:

申請人可以選擇是否將獲得的顯著性作為一個次要或者替代主張(先前,獲得的顯著性只能成為替代主張)。

  可在被要求提供已取得顯著性的證據之前,以本身固有的顯著性來排除其上訴權。

  須在申請時或最晚第一次答辯時,提交已取得顯著性之聲明。

三、提交使用證據

(a)必須單獨提交。

(b)提交的使用證據必須涉及所有相關因素,即使用地點、時間、範圍和性質,否則官方不會接受補充事實或證據。

(c)必須以系統表格的形式提供證據。

四、新歐盟認證標章

(a)一些成員國已經存在認證標章;改革方案現在引入了歐盟認證標章。

(b)使用認證標章保證某些商品和服務的具體特色,滿足相關機構提出的使用規定中制定與確保的規格。

(c)歐盟認證標章不能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不得由進行涉及提供該類認證的商品和服務的業務的人所有。

五、上訴程序

(a)交叉訴願必須單獨提交。

(b)可以通過參考EUIPO認定的在線證明。

(c)如上訴委員會認為有爭議可暫停上訴程序,並將有爭議的申請交予審查員,由其決定重新啟動審理。

(d)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加速處理上訴的合理請求。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