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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1期- 商標權利的取得應該具備何等要件?──使用主義與註冊主義的糾葛【張甘穎商標專員】

2018/6/29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注明出處轉載】

 

    商標權利的取得方式,基本上有註冊取得以及使用取得兩種觀點,在國際交流下,商標制度逐漸趨於一致乃勢之所趨,惟各國基於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的基本思維不同、各國歷史因素不同以及發展程度不同,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兩種思維在各國產生不同組合的糾葛與平衡。

    時有業者反映,商標制度為何有此原則又有例外,似無所適從且不利於品牌經營。事實上,商標制度整體看似衝突,實為「有機」可循,筆者以表格方式整理了兩種思維各自的優缺點及其基本的平衡措施,以利各方瞭解制度目的及其對應所欲解決的問題:

商標權

取得制度

註冊主義

使用主義

意義

因審查核准註冊而取得商標權

因商標使用而取得商標權

措施

先申請先註冊

需提交使用證據以獲得及維持商標權

國家

較多,例如:我國

較少,例如:美國

優點

公示制度

有利於商標決策及投資

商標使用才是商標功能、價值形成的基礎

缺點

取得註冊但未使用仍無法發揮商標功能;

與市場上實際使用情形不符;

搶先註冊情形時有所聞;

產生不合理的市場進入障礙。

權利糾紛時舉證困難;

不利於商標檢索、管理和公示:

1.        命名階段無法查知商標是否已被他人採納或使用;

2.        商標權不穩定,隨時可能因為先使用而推翻後使用者。

例外

(折衷)

強化使用義務及效力:

1.        強化使用義務:

商標權人使用義務

未使用或變換使用構成廢止事由

2.        (有限度的)承認使用效力:

未註冊著名商標之保護

惡意搶注條款

善意先使用

強化商標註冊效力:

1.        在全美國獲得權利而非僅在商業活動所及之範圍內

2.        舉證有利地位:

藉由註冊而證明商標權(具表面證據力)

    本所國外部分享,自去年年底開始,針對注冊商標美國商標局頒佈了提5-6年、10年使用宣誓的新稽查制度,顯示美國在使用主義為基礎、後引進註冊主義,今再度將平衡鐘擺蕩向使用主義。美國應系認過去被動、信任宣誓人善意的制度還是難免遭到有心人士或不瞭解其制度的人士利用,產生註冊卡位情形氾濫以及無法達到彰顯商標指示來源功能,甚至侵蝕其商標使用主義精神,今以抽查方式積極介入、主動維護,企圖使商標註冊能與市場上實際使用情形相當。

    畢竟商標是種維護競爭秩序的制度,市場變幻多端,商標制度某程度也需要相應保持此種彈性。由於美國商標采使用主義,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商標制度不同,對於有心進入或持續經營美國市場的申請人、商標權人,建議仍需配合、諮詢經驗豐富的商標代理人,以免因使用不當或未使用而致商標身陷縲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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