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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2期- |專利物語| 淺談臺灣、大陸專利關於加速審查的比較【冠中專業部】

2018/12/25

說明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台灣與大陸皆設有加速審查制度。大陸更開宗明義的說明,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完善專利審查程序,因此制定了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臺灣:

台灣所熟悉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共有以下四種事由,且必須由專利申請人才得以提出申請。(一)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二)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三)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四)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

大陸:

   至於大陸所制定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同樣是由專利申請人才可以提出,但有以下六種事由可以請求優先審查:(一)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能製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二)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三)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四)專利申請人或者覆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五)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六)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結語

    由上比對說明可輕易得知:

一、加速審查目的在於促進產業發展:

    大陸關於加速審查多了事由(二)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事由(三)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及事由(六)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但卻少了台灣的事由(二)。

    換句話說,大陸所制定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更清楚界定了促進產業發展及國家利益等部分,而此部分恰為台灣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即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實在是相當的巧合。唯一需特別注意的是,大陸除了上述事由(五)之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二、加速審查制度不僅僅是針對新申請案:

    台灣與大陸所制定的加速審查制度不僅僅是針對新申請案而已。以台灣而言,更具有舉發案的加速審查,而其是由為專利舉發案涉訟則得以向官方提出優先審查,僅需檢附有關(侵權訴訟案件)證明文件即可。

    至於大陸所制定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同樣不僅是針對新申請案而已,對無效宣告案件(台灣稱舉發) 也可以請求優先審查,至於其事由有二,分別為(一)針對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二)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由上比對說明可輕易得知,大陸關於無效宣告案件的加速審查多了事由(二)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仍然把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加入,值得讚許。

    值得說明的是,大陸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除了是經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之外,處理、審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的地方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調解組織也可以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台灣對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則是由專利權人或專利舉發人所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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