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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3期-設計專利的威力大還是發明專利?之華山論劍【臧瑞明 副總經理】

2019/4/15
話說,當年華山論劍,各大門派上山無不精銳盡出,每個人都使出渾身解數,甚至暗下殺手鐧,比試者非死即殘,導致各大門派間萌生怨隙,日後狹路相逢,表面稱善,背地裡下毒暗算的不計其數!!!  加深彼此的怨恨,來年再上山論劍,下手只會更重,死傷程度加大,年復一年,積怨深厚,甚至成了祖訓,見人就砍,聞聲就殺!!!  江湖始終不能太平,各大門派掌門,見怨隙始於華山論劍,因此,有了改變論劍的方式想法,不再以對弒比武為主,而改以,招式的純正,形勢的連貫,動作的流暢為比試的標準,如此,論劍不再有傷亡,比試的現場一片祥和,只有華麗的招式展現,雖然變成了形式上的舞蹈比賽,不再重視內力實戰的展現!!!  使得現代的武術只能強身不能實戰的結果!  但卻變成現代普世可以接受的主流價值!!

專利重要性的演進,似乎也有這樣的軌跡!!!  發明專利著重在產品技術深厚的內力展現,設計專利則重在產品外形華麗的招式比劃,各不相同;重要性上,早年發明專利重,設計專利輕,近年來的發展,則反之,容后詳述之……

其中,由專利年限觀察之,兩種類型的專利重要性比例,早期,發明專利是二十年,設計專利是十年,而近年來,設計專利的專利期間已有改成十五年的,台灣亦進行修法中,因此,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的重要性比例,已由二分之一提昇至四分之三的程度,可見設計專利的重要程度,已大大的提昇,不可同日而語。

而就發明與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分析之,發明專利著重於某一項技術的創新,就一項產品中,就各產品發展已臻極致的現代工藝技術而言,一項發明,頂多涵蓋一產品中各項技術的其中之一或之二,鮮少有整體涵蓋的,故侵權的請求,也只能是整個產品售價的極低比例,反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就產品的外觀或局部外觀,其涉及的,是產品的整體,故侵權的請求可為產品的整體,即整個產品售價為基礎!!!  如此的結果,可在蘋果與三星的專利官司得知法官的認知,在蘋果與三星的專利官司中,最有名的,就是三星手機,侵害蘋果的三項設計專利以及兩項發明專利的侵權官司中,該三項設計案分別為:黑色矩形圓角、圓角的外框以及16個圖示介面,此三項設計專利訴求,由於蘋果主張是「將設計置於一切之上」的概念,是指「整支手機」,而非「製造物品」的一部份組件而已,此一主張顯為陪審團及法官所接受,故計算侵權的基礎是建立於整支手機的售價上,而非一部份組作的比例上,其賠償金高達10.5億美元,最後經三星的上訟後,同意改判5.48億美元,而其中,與設計案有直接相關的是5.3億美金左右,同時所侵害的兩件發明專利,所判賠的金額只在530萬美金左右,不僅令三星傻眼,更令人感受到設計專利的價值所在!!

由此案例可知,設計專利的價值,由於是「整體外觀」或「局部外觀」的「將設計置於一切之上」的概念,遠大於針對某一技術創新進步「製造物品」「單一組件」的發明專利,就如現代的武術於華山論劍一般,只論,形態的華麗流暢,不究,招式的實務內力,此風,仍能持續多久,是否暗潮洶湧,會有改朝換代的一天,只能待續觀察之!!!

再者,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可為產品的整體外觀,而商標新的申請形態,立體商標亦為其中之一,該立體商標的申請,與設計專利所呈送的申請資料,都是立體產品的各面示圖,如此,當一產品的立體形態有其創新之處,待成為該產品的商標時,該產品的侵權,不僅能主張專利上的侵權,更能主張商標的侵權!!!  如此,主張侵權的力度即可再大幅增加,自不在話下!!  華山論劍,就不只是論劍而已,還能論一論刀戟等其他的武器,更能光大各派的門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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