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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5期-|實務案例| 營業秘密之要件及如何保全營業秘密【蘇靜雅 律師】

2019/11/29

    美國聯邦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以經濟間諜罪起訴台灣聯聯公司與中國晉晉公司共同謀議竊取營業秘密案件,該起訴書中指出聯聯公司與其員工於104年即有計畫竊取台灣美美公司關於DRAM之設計和生產流程等營業祕密。這也引起國人對於企業營業秘密如何保全之重視。

    到底營業秘密之要件是什麼?應該如何保全營業秘密呢?

案情簡介:

    A原為美美公司之董事長,於104年7月離開美美公司到聯聯公司,A在聯聯公司工作時,協助聯聯公司與晉晉公司協商合作協議,即晉晉公司提供資金,聯聯公司負責研發 DRAM 技術,並轉移給晉晉公司進行量產,技術由聯聯公司與晉晉公司共享。

    A斯時即招募多位美美公司之員工跳槽聯聯公司,其中B和C兩人偷竊、下載美美公司之DRAM設計和製造的營業秘密帶到聯聯公司。從105年9月到106年3月間,聯聯公司與晉晉公司在美國聯合取得的多個專利中,均與美美公司被盜用的的技術相同或高度相似,並且該等營業祕密「無法藉由逆向工程的方式取得」[1]

    其中有一專利列了六個發明人,包括被起訴的前美美員工D,專利申請揭露的內容,即是來自美美公司被盜用的機密文件

法規及目前實務分析: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秘密性);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合理保密措施)」。

    因此,被害人於提告之際即必須釋明上開三要件,檢調方能依法發動後續偵查作為,而目前實務上最爭議也最困難的要件為「合理保密措施」,是採取「綜合認定法」,非單一保密措施即該當該要件,如新竹地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中認定如僅在員工手冊中提及應遵守保護營業秘密,僅係告訴人公司單方面公告並提醒原告應遵守之事項,無法據以認定被告有保守營業秘密之義務等語。

    並如台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中指出何項物品或資訊方屬鼎力金屬公司有意保密者,仍需藉由員工簽屬個案保密協定、標示機密等級、編號或以他法嚴格控管流向等「合理之保密措施」加以彰顯,俾使員工得已預見及遵行等語。強烈表達應有保密協定及標明為機密之措施!

    再如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89號判決中表明對接觸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制」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等綜合判斷之等語。

    綜上,現行實務確實對於合理保密措施採取嚴格認定,考量點應為營業秘密為無形資產,客觀上必須企業內部有一具體且合理之保密措施,以利清楚標明及界定營業秘密範圍。

評析及結語:

    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跨國性竊取營業祕密的案件,已經引起國內企業的危機意識,對於如何保護營業秘密、避免竊取日益重視。而首先要了解的議題便是:營業秘密之要件是什麼?應該如何保全營業秘密呢?

    例如本案中,被害人美美公司必須舉證說明對於被竊之機密文件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其內容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因為現行實務對於合理保密措施要件採取嚴格、綜合型認定,為求對竊取營業秘密之人提出告訴取得勝利,企業必須注意其所欲保護之營業秘密確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三要件,具體施行上則應考量:

(1)建立營業秘密清單;

(2)具體簽訂明確、個別之保密契約;

(3)文件及電磁紀錄應採取分級管制措施,如屬營業秘密應標明「機密」;

(4)建立資安及保密政策;及最重要的

(5)員工離職時應進行面談,且員工返還電腦設備時應加以檢視,例如本案中,離職員工用美美公司配發的電腦下載免費軟體CCLEANER,將相關使用紀錄都清除再將電腦返還美美公司,美美公司還原該離職員工安裝CCLEANER之過程,即為重要罪證。因此,對離職員工進行面談查核是否有下載及清除之紀錄甚為重要;

(6)起訴後,應向法院聲請限制或禁止閱卷,避免再度流出營業秘密。

    畢竟營業秘密需各位業主將之當作「秘密」,即「主動並積極」提供「合理保密措施」加以保護,以維持其「秘密性」,關於「合理保密措施」已有諸多實務案例可參考,值得業主多加注意並實際落實執行,以保護自己之權益!

 

[1] 此涉及「逆向工程/還原工程」是否屬於「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議題。由於在證明營業秘密存在後,尚須證明他人有不當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而本文旨在說明營業秘密存在之要件及保全方法,故此議題已非本文探討之範圍,待另為文探討。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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