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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5期-淺談專利單一性【曾奕華 專利工程師】

2019/11/15

一、前言

    台灣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而同條第二項中另規定「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之立法目的係為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但是一個申請案中常包含有複數個發明,因此一件案子中有二個以上發明者,原本應個別提出發明之申請,而專利法中另有規範,使二個以上的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此即為單一性之概念。

二、二個以上發明是否具備單一性之判斷

    台灣專利法中所稱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又前述所稱「技術上相互關聯」,是指每一個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至少一個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最後「特別技術特徵」則是指發明整體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技術特徵。

    在實務上判斷二個以上發明之間是否具備單一性,會優先判斷二個以上發明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若二個以上發明之間並不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則二個以上發明之間當然不可能具備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故可判斷二個以上發明之間並不具備單一性。

() 二個以上發明之間具相同技術特徵之判斷,舉例如下:

    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

    1. 一種光學鏡組A。

    2. 一種攝像裝置,包含光學鏡組A。

    從前述例子可以得知,請求項1及請求項2中共同包含了「光學鏡組A」的技術特徵,因此可以判斷此二個發明之間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二個以上發明之間具對應技術特徵之判斷,舉例如下:

    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

    1. 一種攝像裝置,具有一結構B。

    2. 一種光學鏡組,具有與結構B相互組配合的結構C。

    從前述例子可以得知,請求項1中包含了結構B,雖然請求項2實質上並不包含結構B,但是請求項1的「結構B」與請求項2的「結構C」之間能夠相互組配合,因此判斷二個發明之間具有對的技術特徵。

    判斷二個以上發明之間確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後,再經檢索確認其是否為『特別技術特徵』,在此須注意的是,所謂「特別技術特徵」與前面所談之「技術特徵」不一定是相同的特徵,也可以是相對應的特徵,特別技術特徵係指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

    特別技術特徵與技術特徵之間最大的差異,即在於「特別技術特徵是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原則上,先將每一個發明之間相互比對,以確認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再經過檢索確認特別技術特徵,則能夠判斷二個以上的發明之間具有單一性。

結語

關於單一性規定的立法目的,除了基於經濟上之原因,主要係為有效利用審查資源,方便分類、檢索及審查,以利於公眾對於專利資料之查閱與利用。由於違反單一性對公眾利益並沒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單一性只在申請階段進行審查,而在後續舉發階段,並不會因為案件不符合單一性的規定而成為舉發理由。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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