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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4期-|專利物語| 臺灣新型專利更正與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公告後修改時機的比對【冠中專業部】

2019/8/30

前言

    眾所周知,臺灣在108年11月1日即將施行的專利法修改條文中,其中一項是「修改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也就是因為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因此修改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本文將針對修法後臺灣新型專利公告後的更正時機點與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公告後的修改時機點作一比較如後,祈望相關從業人員能有更進一步的辨識。

 

兩岸比較異同

臺灣新型專利更正與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公告後修改時機的異同比較如下表:

時機點

能否提出更正

臺灣

中國

新型(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實用新型評價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

O

X

新型(實用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

O

X

舉發(無效宣告)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增加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修改)

O

O

 

* 以上( )內為中國大陸對應制度的用語。

 

法條依據

一、臺灣:

    關於新型專利得以更正的時機點規定在專利法第一百十八條:「新型專利權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僅得於下列期間申請更正: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二、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專利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由此可見,臺灣修法後將新型專利的更正限定在前述幾種時間點上。

 

二、中國大陸

    關於實用新型公告後修改的時機在專利法上並無直接規定,僅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由此可見,中國將實用新型專利公告後的修改限定在無效宣告過程中。

 

結語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專利法上針對新型(實用新型)專利的立法雖然都設有專利公告後之更正(修改)規定,但兩者在更正(修改)的時間點上有截然不同的規定,由上述比對表中可以輕易得知,中國的修改時機點較臺灣更正時機點少,此為相關從業人員值得留意。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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