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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6期-設計專利參考圖與使用狀態圖之探討【曾奕華 專利工程師】

2020/2/25

前言

    設計專利中的圖式除了一般的六面視圖和立體圖的表示方法外,還有輔助圖參考圖兩種類型可用以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其中,輔助圖及參考圖之特性及目的實有差異,對於設計專利權及相關關係人均有不同的影響,惟常遇見專利申請人或相關係人無法明瞭兩者之差異,故為文介紹並比較二者之差異,以利設計專利在申請或運用此兩種圖面時,可以有最佳的選擇。

 

輔助圖介紹

    輔助圖係為了更清楚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通常是用在六面視圖難以確認外觀時所用,多用剖視圖、使用狀態圖、局部放大圖、分解圖…等圖面來表示六面視圖無法表示出的特徵(例如:溝槽深淺以剖視圖表示能更清楚展現產品外觀),其與專利權範圍有直接的相關,故此類圖面的運用必須十分的小心謹慎,以免造成專利權範圍不必要的縮限。

 

參考圖介紹

    參考圖的目的僅做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可用來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使用環境、或是應用於物品的狀態…等。

    在審查基準中解釋,參考圖不得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但可用以解釋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例如:審查基準中耳機集線器的參考圖,可用以解釋集線器所應用的物品;而審查基準中掛鐘的參考圖,可用以解釋掛鐘放置於使用環境的狀態),故在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中記載,確定設計專利權範圍標示為「參考圖」或「OO參考圖」者,不得做為確定專利範圍之依據。

 

輔助圖與參考圖比較

    根據目前《專利審查基準》(以下稱「基準」)中對於設計專利輔助圖之定義,係為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且特別提醒不得含有非申請標的之內容;而設計專利參考圖之定義則係為表現設計與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之關係。以下同時納入《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以下稱「判斷要點」),為方便專利申請人以及相關關係人能輕易解讀兩者的差異,特整理輔助圖與參考圖的目的、解釋範圍、呈現方式、須注意事項、相關基準規範以及侵權判斷要點規範,以直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請參閱下表:

 

輔助圖

參考圖

目的

為明確表達六面視圖難以表示之設計特徵(基準)

為供審查人員參考設計所應用的物品,或是設計和使用環境之間的相對關係(基準)

解釋範圍

特徵應作為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依據(基準)

不應作為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依據(判斷要點)

呈現方式

1.      爆炸圖

2.      分解圖

3.      局部放大圖

4.      使用狀態圖、變化狀態圖(具變化外觀使用)

5.      其他能夠表示視圖完整外觀之輔助視圖(基準)

不限定呈現方式,主要表示申請設計的專利與應用之物品之間的使用關係;或是表示申請設計的專利與環境之間的使用關係。(基準)

 

須注意事項

1.必要時得於說明書中簡述輔助圖的特徵。

(例如:剖視圖為基於立體圖式中A-A剖線的剖視圖)

 

2.若視圖有包含其他物品、使用環境或操作說明時,則應通知申請人修正並將該視圖標示為參考圖。(基準)

1.參考圖所揭露的內容完全與專利之設計無關時,則應該刪除。

 

2.應於說明書中敘明

 

3.無須侷限線性(基準)

案例

參下圖

    案例一:高爾夫球桿之桿頭

    案例二:隨身碟

參下圖

    案例三:耳機集線器

    案例四:掛鐘

專利審查基準規範

1.      專利審查基準中第三篇第一章第2.3.5小節中的第(1)點記載,有輔助圖者:

圖式中另有繪製輔助圖(如剖面圖、放大圖)者,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說明該圖所欲表示之內容,例如記載為:「A-A剖面圖中所揭露斜線部分,係表示前視圖中A-A端面之凹面特徵」

1.      專利審查基準中第三篇第一章第2.3.5小節中的第(2)點記載,有參考圖者:

圖式中另有繪製參考圖者,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說明該圖所欲表示之內容,例如記載為:「參考圖為本設計裝設耳機之使用狀態」或「參考圖為本設計裝置於牆面之使用狀態」

 

2.      專利審查基準中第三篇第一章第3.2.7小節中記載,參考圖的揭露方式:

  若圖式所揭露之視圖有標示為「參考圖」、「使用狀態參考圖」或「OO參考圖」者,該圖之目的僅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其所呈現之內容無須侷限於實現或虛線等上述所規定之揭露方式,亦無須審究該視圖是否包含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無關之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惟若參考圖所揭露之內容完全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無關時,應通知申請人刪除該視圖。

 

3.      專利審查基準中第三篇第一章第2.3小節中最後一段記載,關於參考圖在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

  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規範

 

1.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中第二章第1.2.1小節中第(2)點記載:

  標示為「參考圖」或「OO參考圖」者,不得作為確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

 

結語

申請人在申請設計專利時,針對不同的設計特徵難以利用立體圖、六面視圖完整表現時,能夠以輔助圖更明確的表現申請設計全部的外觀,以符合充分揭露之要求;輔助圖是以申請專利之設計為主,對其進行放大、剖面、分割單元、變換狀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輔助圖中並不會出現申請專利之設計以外的物品或環境(例如:申請耳機集線器,則輔助圖中不應出現耳機),且輔助圖所揭示之外觀,都將成為確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

而參考圖主要是為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應用於物品或環境中的狀態,於圖式中通常會包含申請專利之設計以外的物品或環境(例如:申請耳機集線器,參考圖中可以出現耳機應用於申請設計之物品上),其主要目的係供以讓審查人員參考,因此,參考圖所表示之外觀或所揭示之內容,不得作為確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

申請人在申請階段時可注意,為使申請專利之設計得以充分揭露,除六面視圖外,亦可以透過輔助圖揭示設計之特徵,以達成充分揭露的目的;特別的是,透過輔助圖所揭示的設計特徵將作為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依據,包括以輔助圖揭示具有變化之外觀,都會做為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依據,因此在申請階段可根據引證案適當使用,若如前述具變化之外觀非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標的,則可改使用參考圖進行揭露,以防止不當的限縮設計專利範圍。

因此,無論是申請人或相關的關係人在對設計專利進行申請、審查、分析、比對,乃至於侵權的認定時,必須謹慎的解讀及分析設計專利權各個圖面態樣、性質以及目的,藉以達成正確解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範圍,方能正確的供申請人或關係人進行後續的作業,實不得不慎重看待。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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