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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28期-|商標時事| 日常生活的商標事件【智訊彙編小組】

2020/7/15

    商標與日常生活非常貼近,冠中智訊彙編小組本月挑選了三則新聞時事,介紹日常生活中你、我都可能遇到的商標事件及其觀念。

 

一、向政府拍得商品,是不受侵權指控的尚方寶劍嗎?

案例事實

    民國107年底至108年初,甲將自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標買所得之二手物品Hello Kitty電風扇以直購價新臺幣68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經警察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並以68元下標購得本案電風扇,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

被告立場

    向航警局購得本案電風扇,不知是仿冒商標商品。

檢察官立場

    商品縱經公家機關拍賣而取得,不足作為讓仿冒商品成為合法商品之理由,為販售行為時,仍有查明義務,應注意是否為真品。

    此外,被告於104年間曾犯與本案情節相同之案件,經檢察官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從而,被告經上開不起訴處分後,應知悉自航警局標得之商品,非必為真品,於銷售前須確認是否為真品,始得銷售,然被告未記取教訓,仍再以同樣方式販售仿冒商品以牟利,是具主觀犯意。

法院判決[1]

    法院最終因無法確信被告是「明知」本案電風扇為仿冒商標商品,故判被告無罪。理由為:

一、依一般通常情形,「影響飛安物品」是民眾在機場通關前,因不可隨身攜帶或託運而當場拋棄所有權,再由航警局集中公開標售,故航警局所標售之「影響飛安物品」,依常理應有相當數量為二手真品,非全屬仿冒商標商品,故本案與一般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之被告是在黑市低價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再將該仿冒商標商品出售與消費者之情況迥異

二、本案電風扇上的Hello Kitty裝飾並無特別、明顯粗糙之情形,被告不具專業鑑定能力,且本案電風扇是被告向航警局標買所得,故難認被告是在「明知」本案電風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況下,仍擅自予以上網刊登、販賣。

三、雖然被告曾犯與本案情節相同之案件,但不起訴處分的理由:「被告自政府機關標售而得之商品再另行轉賣,即使事後經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亦不應由人民負擔此一刑責」,可能使被告誤以為販賣自航警局所標得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一律免責

    然而,法院個案上判定被告無罪後,仍在判罪最末附加說明,法院係依個案認定,不可一概而論,且:「且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除可能遭刑事追訴外,尚有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之成立不以直接故意為限,是被告不得因本次行為獲判無罪,推論販賣自航警局所標得之仿冒商標商品可一律免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觀念提醒

    本案例可知,自航警局標得之商品,非必為真品,於銷售前須確認是否為真品,始得銷售。讀者可能會狐疑,本案是向航警局標買影響飛安物品的特殊案例,怎麼會值得關注呢?

    本案確實是較為特殊的個案,因此無罪,其反面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應注意的商標觀念,以免被控侵權:

一、當「在黑市低價購入商標商品時,依常理有相當數量(甚至全數)為仿冒品」時,當再次轉售販賣該仿冒品時,除可能遭刑事追訴外,尚有民事責任,而且民事責任之成立不以直接故意為限!

二、販售商品有查明義務,應注意是否為真品,故於網路行銷商品,特別是二手品,一定要注意商品並非仿冒品喔!

 

二、收到商標局通知,申請註冊要進行抽籤?是詐騙嗎?

案例事實

    大家都知道,商標先申請先註冊,因此申請日對商標很重要,但6月底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了一則消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決定延期舉行商標註冊同日申請抽籤……」商標送申請以後應該是進行程序及實體審查,商標局竟以電話或信件通知申請人進行抽籤?這消息是真的嗎?

大陸法規

    事實上,大陸商標法對於同一天申請的商標處理方式是「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並無抽籤程序,實務上就會發生如果所有同日申請的商標都還沒開始使用呢?因此,在實施條例第19條有更詳細的規定:「……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台灣法規

    台灣商標法第22條規定:「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3條進一步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屆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期日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

觀念提醒

    在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下,多數情形是以申請日為基準排序與申請日前的商標進行近似性比對,而商標就是要避免消費者混淆來源,相同或近似商標不應予以核准,當同日申請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時,在商標制度及立法目的下,就不能鄉愿通通核准吧!因此就有了抽籤決定的制度產生。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商標法制在此特別納入了使用主義的精神,允許先使用的商標取得優先註冊的權利!而這是台灣先使用人所沒有的權益。

🎈大陸商標:比較商標先使用日→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自行協商→協商不成→抽籤決定。 

🎈台灣商標:申請人協議→無法達成協議→抽籤決定。 

 

三、大陸商標申請註冊不核准就算了 竟然還被處以罰款?

案例事實

    日前有一則報導指出,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對一註冊申請人因在疫情期間申請註冊「火神山」商標案,涉嫌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2]的相關規定,構成惡意申請行為,故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報導同時指出,此案是處理的與疫情相關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第一件不良影響商標申請註冊案。[3]

觀念提醒

    中國大陸近來積極進行改革,藉由強調誠信原則打擊商標蟑螂, 2019年中國大陸特別針對惡意或囤積商標行為進行商標修法。因此,大陸商標申請不是核准或不核准的問題而已,您還需要知道:惡意申請商標也可能會被處以罰款!

    到底什麼情況下會申請商標被處以罰款呢?

一、2019年大陸修法新增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且《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究竟何謂「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則需參看《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所謂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基於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4]

三、新聞案件因火神山醫院是中國大陸對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前線醫院名稱,在疫情期間屬於社會輿論關注焦點,其他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5]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2] 中國大陸《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

[3] 新聞來源:2020年07月12日 陶濤/寧夏日報〈疫情期間搶注“火神山”商標,寧夏一註冊申請人被罰1萬元〉https://sina.com.hk/news/article/20200712/0/1/2/%E7%96%AB%E6%83%85%E6%9C%9F%E9%96%93%E6%90%B6%E6%B3%A8%E7%81%AB%E7%A5%9E%E5%B1%B1%E5%95%86%E6%A8%99%E5%AF%A7%E5%A4%8F%E4%B8%80%E8%A8%BB%E5%86%8A%E7%94%B3%E8%AB%8B%E4%BA%BA%E8%A2%AB%E7%BD%B01%E8%90%AC%E5%85%83-11908634.html

[4] 詳細內容參【冠中智訊第25期】2019大陸商標新法─兼談《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2&nid=227

[5] 詳細內容參【冠中智財新訊】|中國大陸| 商標局駁回與疫情相關的不良影響商標: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asp?nid=1970&spage=3&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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