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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0期-大陸商標註冊申請——類似商品的判斷【文: 徐德炎 律師】

2014/6/18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德炎 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案情簡介:

臺灣申請人晨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SUNRISE”商標提出註冊申請,該商標指定使用於電子零件盒(非金屬容器

、積體電路盒(非金屬容器)商品之上,商標申請號為第10650712號。商標局駁回商標,認為該商標與鮮樂仕廚房用品株式會社在類似商品上於申請在先的第9307300號“鮮樂仕SUNRISE”商標近似,申請人不服提出復審申請。

審理結果:

復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子零件盒(非金屬容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使用的全部商品未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評析:

本案涉及到類似商品的判斷問題,針對申請商標及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是否類似等多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及評估: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完全相同的英文“SUNRISE”,且較為突出,故主張兩商標圖樣不構成近似,難以成立。

申請商標為純英文商標,即僅由“SUNRISE”構成,引證商標為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也是“SUNRISE”,而且,英文部分較為突出,故而,兩商標圖樣構成近似。若主張兩商標圖樣不構成近似,難以被官方認同。

2、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不規範商品,初步判斷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的商品存在較大差異,可能不構成類似商品,故這是本案的突破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電子零件盒(非金屬容器)、積體電路盒(非金屬容器),屬於電子工業用的零件盒,且均非現有商品和服務分類中的既有的名稱,即均屬於不規範的商品,而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家用器皿、家用或廚房用容器、餐具、飯盒、飲用器皿等,主要為廚房用的器皿等。故初步判斷兩者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應屬不類似的商品,故而,深入分析兩者商品是否構成類似是本案努力的重點方向。

3、經查詢:引證商標當時仍處於駁回復審的程序中,尚未取得註冊。若引證商標最終被駁回,則阻礙申請商標的障礙將不復存在,申請商標仍有望獲准。

基於上述分析及評估,認為: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將成為申請商標能否核准的關鍵,故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判斷。經多方面分析比較後認為,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應屬不類似商品,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存在不合理性。同時,引證商標尚處於駁回復審程序中,效力不穩定,這也是有利點。

據此,形成復審申請,主要理由為:

1、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質、用途、銷售管道、消費對象各方面均不相同,根本不屬於類似商品。

復審理由中,針對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質、用途、銷售管道、消費對象各方面進行逐一比對分析,重點說明兩者商品的重大差異,如:申請商標的商品屬於工業生產類商品,而引證商標的商品均屬於日常生活用的消費品;申請商標的商品是用於存放電子零件的容器,引證商標的商品主要是用於盛放食物的容器,方便加工或食用食物所用;本商標的商品必須從工業品市場或生產廠家直接購買,而引證商標的商品可以非常方便地從超市、便利店等各種途徑購買等等。

2、鑒於引證商標目前仍處於駁回復審的審理程序中,效力待定。若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兩商標構成近似,則申請中止案件審理,待引證前案結果確定後再行審理,以保障申請商標不因最終無效的引證商標而駁回,以免對申請人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採納前述意見,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使用的全部商品未屬於類似商品,故而,兩商標不構成近似(註:引證商標後經過駁回復審已獲核准註冊)。

筆者認為:

雖然,現實中,對於類似商品的判斷,商標註冊審查機關基本上遵循《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的分類標準,若要求審查機關突破這一分類標準具有非常大的難度,但是,對於類似商品的判斷也不能因此而過於僵化,對於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消費管道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的商品,我們仍可以努力爭取使之被認定為不類似的商品,進而說明以獲准註冊。同時,這也有利於推動《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的更新、修改,使之更加合理、科學,最終能合理界定各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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