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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10期- | 智權動態 | 大陸新《商標法實施條例》亮點解讀(一)【文:徐德炎 律師】

2014/6/18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德炎 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大陸新商標法已2013830日審議通過,並於201451日正式施行,新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申請、審查、管理、異議和保護等諸多問題作出了重大調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但是,這些調整內容具體如何實施有待於進一步解釋。故而,國務院於新商標法實施前夕——2014429日修訂公佈了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共1098條),並於201451日起施行。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有哪些亮點,筆者從中選擇部分內容,進行介紹:

一、明確了新類型商標申請的條件及資料要求

法條:第13

新商標法允許聲音作為商標註冊,但是,如何申請並未明確,新條例對此作出了規定:即"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

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也就是說對於聲音商標,應當採用書面文字的方式說明內容,而不能只提交音訊資料。此外,對於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等均作出了要求:如立體商標的申請(即以三維標誌申請商標)應當說明商標使用的方式並提交至少三面的視圖;顏色組合商標應當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二、明確法定期限的計算方法,除註冊商標有效期外,其餘期限開始的當日均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條:第12

此前的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對法定期限的起始日計算未作規定,期限開始的當日是參照其他民事程序的規定不予計算,還是應當計算在內,實務中存在爭議。新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除註冊商標有效期是從法定日開始起算外,其他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均不計算在期限內。該規定,簡單地說就是收文當日不予計算。例如,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內提出,收到通知的當日便不計算在期限之內。該條同時還規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這些規定均有利於明確法定期限的計算,減少實務中的爭議。

三、引入商標分割申請制度,明確操作程式

法條:第22

新商標法引入了一標多類的申請方式,但是,由於各類別商品的近似商標可能並不相同,審查結果也可能出現不同結果,可能會存在部分類別予以審定、部分類別予以駁回的結果。為了使申請人快速取得初審通過的商標註冊,新條例引入了商標分割申請制度,即申請人可申請將初審通過的部分與駁回的部分分割成2個案件,初審通過的部分可予以公告,早日取得證書,駁回的部分可繼續通過復審程序進行爭取。而且,該分割申請制度不僅適用於一標多類的情況,也適用一標一類的情況。

四、優化商標轉讓程式,保障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第31

本條例實施前,對於商標轉讓程序均是規定由受讓人單方辦理即可。但是,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受讓人單方辦理的程序漏洞製造了一些虛假轉讓案件,即冒充轉讓人進行盜轉,嚴重損害了轉讓人的權益。為此,新條例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具體到實務操作中,即辦理轉讓程序提交的資料,除了按此前規定提交的受讓人簽署的委託書外,還需要提交轉讓人簽署的委託書。這就使得商標轉讓的行為得到了轉讓人即商標權人的進一步確認,提高了商標轉讓的安全係數,有利於保障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按前述新條例通過項目,包括:對聲音商標申請條件及資料要求的明確規定,使得這一新類型商標的申請更具操作性;對各種法定期限計算方法的規定,則有利於當事人明確時限、減少紛爭;商標分割申請制度的建立,滿足了申請人渴望儘快取得已審核通過部分的商標註冊的迫切要求,並保障了申請人對被駁回部分繼續爭取的權利;而對於商標轉讓程序中要求轉讓雙方同時辦理,則有效於減少非法盜轉商標案件的發生,進一步保障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足見新《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係朝向減少爭端、增加申請及救濟之態樣為著眼點,對於申請人而言,實屬利多,而其他的亮點,下期將繼續為您解讀(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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