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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1期-專利迷思之一『我有申請專利,怎麼可能侵權』【 文:廖怡琇 主任】

2014/9/24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廖怡琇主任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近年來,託蘋果V.S.三星專利訴訟吵得沸沸揚揚之福,『專利侵權訴訟』這個名詞相較於以往更頻繁地出現於各種公眾資訊當中,當然也或許因此有越來越多人開始注重專利與專利侵權的問題,深刻了解專利為一種保護智慧財產的管道之一,然而,公眾對於專利的概念如果僅來自於講求收視率的新聞畫面,甚至吸收了一知半解記者所釋放出來的錯誤訊息,或許就會產生許多迷思與誤解。

而本文所談即是常見且極需釐清的專利迷思之一。筆者於工作上有許多的機會與發明人面談,而發明人多已有必須申請專利保護權利之概念,然而,卻也有為數不少的申請人仍誤解取得專利權為一種避免侵權的方式。

回歸法理,只要了解取得專利權的要件與侵權的比對標的應就能釐清此一迷思。

取得專利權的要件是必須具有產業利用性,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簡言之,可以獲取專利權的技術除了可被製造使用之外(產業利用性)、必然與先前技術不同(新穎性),且相較於先前技術非為輕易思及(進步性);因此,即使申請專利的技術特徵大部分與先前技術相同,但相異處並非由先前技術輕易完成或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者亦能取得專利權!

而侵權的比對標的為物品比對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當物品解析後係涵蓋有在先申請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所限定之技術特徵即有侵權疑慮;如此,若物品日後取得在後專利權,但其技術特徵係基於該在先申請專利進行改良,而涵蓋有該在先申請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縱使物品獲取專利權但於實施時若無在先申請專利權人的授權,也已構成實施在先申請專利的事實,故有侵權的疑慮。

由此可知,專利制度,是一種保護權利人實施擁有專利權以及排除他人侵權的屏障,但並非一種避免侵權的方式,要避免侵權還是得小心翼翼、步步為營,按步就班的配合專利專職人員進行專利檢索,利用檢索結果進行迴避設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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