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章乃方主任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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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的新加坡專利法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起實施,實施之日起只有符合可專利性要件的新加坡發明申請案才會被核准,而舊制提供專利申請人在最終審查報告出爐時,無論其審查報告係為正面或負面評價,均可決定是否繳費領證,因此舊制的專利證書背後的專利權是否有實質存在的價值,極易造成各界的混淆,而導致不必要的商業糾紛。但是現在新制規定申請日在2014 年 2 月 14 日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將僅適用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以下是新法與舊法之間的比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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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舊法 |
新專利法 |
舊法採自我評估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專利的核准可以根據新加坡申請案或國外相對應案或國際專利/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正面或負面)而取得。所以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案仍可以領證。 |
新法採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只有具可專利性之請求項的新加坡專利可以被核准。並且只有在核准通知(Notice of Eligibility)發出後才可取得核准。 如果根據新加坡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在審查結果確定具專利性時,才會發出核准通知。 如果新加坡發明想根據國外相對應案的最終審查結果,申請人須要求補充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補充審查認為最終審查結果本案可被准予專利時,才會發出核准通知。 若不具可專利性,審查委員會發出核駁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SION TO REFUSE),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要求再審查。若最終審查意見不具可專利性,會發出正式核駁通知NOTICE OF REFUSAL,申請人可提起訴願。 |
審查雙軌制 申請人可對申請案選擇不同審查期間,舊法提供快軌和慢軌審查(REQUEST FOR BLOCK EXTENSION)兩種選擇。(當提出延長要求,慢軌相較快軌可延長18個月) 1.當地路徑: 申請日起13個月內要求檢索報告,於申請日起21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或申請日起21個月內要求合併檢索及審查報告。(快軌審查21個月/慢軌審查39個月) 2.外國路徑: 申請日起42個月內提供並依照外國相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及審查報告。(快軌審查42個月/慢軌審查60個月) 3.混合路徑: 申請日起21個月內提供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報告,並提出實審請求。(快軌審查21個月/慢軌審查39個月) |
審查單軌制 保留舊法的3種路徑,但無舊法中的期限延長(BLOCK EXTENSION)而少了慢軌的選擇。 1.當地路徑: 申請日起13個月內要求檢索報告, 於申請日起3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或申請日起36個月內要求合併檢索及審查報告。 2.外國路徑: 申請日起54個月內提供具可專利性的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及審查報告,並要求補充審查。 3.混合路徑: 提供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報告,並於3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 |
領證後檢索及審查 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可再要求檢索及審查,請求審查之前檢索及審查報告未考慮過的新引證案。以確定是否有影響。 |
無領證後檢索及審查 在專利核准後不能再重啟審查,因此,新發現之先前技術只在核准後被提起無效宣告時才會被考慮。 |
主動修正 在專利核准前任何時間都可以提起主動修正。 |
有限制的主動修正 主動修正只可以在要求實審或補充審查前進行。 |
本文參考資料來自 www.mirandah.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