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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1期-│智權動態│探討新加坡專利制度變化【 文:章乃方 主任】

2014/9/24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章乃方主任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隨著新的新加坡專利法於 2014 2 14 日起實施,實施之日起只有符合可專利性要件的新加坡發明申請案才會被核准,而舊制提供專利申請人在最終審查報告出爐時,無論其審查報告係為正面或負面評價,均可決定是否繳費領證,因此舊制的專利證書背後的專利權是否有實質存在的價值,極易造成各界的混淆,而導致不必要的商業糾紛。但是現在新制規定申請日在2014 2 14 日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將僅適用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以下是新法與舊法之間的比較表:

專利舊法

新專利法

舊法採自我評估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專利的核准可以根據新加坡申請案或國外相對應案或國際專利/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正面或負面)而取得。所以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案仍可以領證。

新法採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只有具可專利性之請求項的新加坡專利可以被核准。並且只有在核准通知(Notice of Eligibility)發出後才可取得核准。

如果根據新加坡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在審查結果確定具專利性時,才會發出核准通知。

如果新加坡發明想根據國外相對應案的最終審查結果,申請人須要求補充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補充審查認為最終審查結果本案可被准予專利時,才會發出核准通知。

若不具可專利性,審查委員會發出核駁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SION TO REFUSE),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要求再審查。若最終審查意見不具可專利性,會發出正式核駁通知NOTICE OF REFUSAL,申請人可提起訴願。

審查雙軌制

申請人可對申請案選擇不同審查期間,舊法提供快軌和慢軌審查(REQUEST FOR BLOCK EXTENSION)兩種選擇。(當提出延長要求,慢軌相較快軌可延長18個月)

1.當地路徑:

申請日起13個月內要求檢索報告,於申請日起21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或申請日起21個月內要求合併檢索及審查報告。(快軌審查21個月/慢軌審查39個月)

2.外國路徑:

申請日起42個月內提供並依照外國相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及審查報告。(快軌審查42個月/慢軌審查60個月)

3.混合路徑:

申請日起21個月內提供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報告,並提出實審請求。(快軌審查21個月/慢軌審查39個月)

審查單軌制

保留舊法的3種路徑,但無舊法中的期限延長(BLOCK EXTENSION)而少了慢軌的選擇。

1.當地路徑:

申請日起13個月內要求檢索報告, 於申請日起3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或申請日起36個月內要求合併檢索及審查報告。

2.外國路徑:

申請日起54個月內提供具可專利性的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及審查報告,並要求補充審查。

3.混合路徑:

提供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報告,並於3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

 

領證後檢索及審查

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可再要求檢索及審查,請求審查之前檢索及審查報告未考慮過的新引證案。以確定是否有影響。

無領證後檢索及審查

在專利核准後不能再重啟審查,因此,新發現之先前技術只在核准後被提起無效宣告時才會被考慮。

主動修正

在專利核准前任何時間都可以提起主動修正。

有限制的主動修正

主動修正只可以在要求實審或補充審查前進行。

                                                                                                                                    本文參考資料來自 www.mirandah.com
        相對於專利法舊制任何負面評價的新加坡專利申請皆可領證,新法對於專利的穩定性來說大幅提升,因為日後只有可具專利性的申請會被核准。而這也與現在國際間大多數國家的智財制度趨於一致。新制少了舊法下慢軌的期限延長,雖然縮短了申請人等待國外相對應案審查報告的時間,但是申請人原先要求合併檢索及實審報告,或提供國外案檢索及實審報告的期限相對放寬,而不像舊法時若需慢軌審查必須額外付費要求延長期限,對申請人來說也有降低費用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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