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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1期-由APPLE美國侵權訴訟系爭案件中設計案權利佈局之我見【 文:臧瑞明 副總】

2014/9/24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臧瑞明副總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我國設計專利在最近一次的修法變革中,有極大的轉變,不僅專利種類的名稱完全不同於以往,細部的規定也大幅翻新,可申請的態樣亦大幅的放寬,雖有法條上各別的定義,但真正申請實務上的運用以及法律訴訟上各別產生的效力如何?則無法由法律條文中的法意中去猜測推敲,必須由實務的酌證,惟國內的實務尚少,僅能由國外先進國家的實務中發覺其中的端倪以及運用的竅門,以本篇所探討的部份設計以及衍生設計概念,我國確無相關法律訴訟方面的實務難以驗證部份設計的效力何在?因此僅能由國外的實務觀察之。

近來最有名的案例即是APPLE告各大手機廠的設計侵權訴訟案,其中,涉案的系爭專利係為美國的D593087:描述圓角長方形外型與邊框設計,D618677:描述iPhone4大尺寸顯示器平坦、透明黑色介面設計,D604305:描述在黑色背景上以格狀排列之應用程式螢幕圖示設計,其中,087案圖面共有多個組合形態的局部設計,經筆者分析其各局部設計構成的要素分別為A:圓角邊框,B:水平長橢圓主孔,C:長方形螢幕,D:圓形HOME鍵,而各別實施例的態樣則為A+DA+CA+BA+C+DA+B+DA+B+C等,其中,並未見到單純主張A以及A+B+C+D的狀態,經查該087案係為D558756案的CIP案,而由其圖示之內容觀之,其係為087案中A:圓角邊框的部份加上背蓋部份,其他BCD部份則以虛線表現,因此可見,兩案主張的專利內容係屬不同者,而此不同即隱含著如發明案一般的專利範圍的界定觀念於其中,087案明顯的,係基於756案的基礎範圍中,加以界定出具有其他特徵元素的範圍,兩者的特徵範圍有其從屬關係,但又屬不同的範圍,因此APPLE提出訴訟時,被據以判定侵權的系爭案係為087案,而非為756案,可見APPLE在設計專利上的佈局再配合訴訟策略上的運用,不但可提供APPLE在侵權訴訟上攻防進退有據的基石,更可增加訴訟的強度與深度,而使競爭無法逃脫APPLE所佈下的專利網。

再就677案筆者認為其與前述兩案各為不同獨立範圍的案件,可視為前述兩案的衍生設計,其各圖面雖見到前述兩案的元素,惟APPLE係將之虛線表現之,實線部份則為顯示器正面部份,且塗黑,形成黑色介面的顯示幕,成為可與前兩案元素中配合的設計案,惟其主張的範圍僅在顯示幕介面的部份,係成獨立於前述兩案的範圍,而此部份亦造成三星獨立侵權的系爭案件,可見衍生設計的專利,仍有獨立於原具有相同元素的兩案的範圍,而可獨立主張,係為一極具有效力的專利主體。

由前述之三件設計專利,可見到局部設計以及衍生設計的申請手法,以及在法律訴訟上的各別獨立的地位,可成為相互獨立主張的範圍,亦可成為合併同案訴訟主題的專利權力搭配,此為另一形態的專利佈局觀念,而對於我國創新設計業者以及廠商,可多應用,以擴大專利保護的範圍與形態,能達到強化專利訴訟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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