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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3期- 智權動態 ─ 日本智財相關法令修正,自2015年4月起施行【文:國外新知彙編小組】

2015/3/2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新知彙編小組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一、日本專利法修正要點

1. 法定期限逾期之補救

◎ 在新的專利法中,若申請人提出請求,證明錯失法定期限是基於不可抗拒之理由(如天災),則申請案可續存。

◎ 可恢復之案例:

- 喪失優先權

- 未主張優先權

- 未請求實體審查

JPO尚未明確定義出「不可抗拒之理由」的標準。

◎ 審查委員將視個案情況作出決定。

2. 恢復核准後異議制度

◎ 專利法將重新恢復核准後異議制度。

◎ 修法主旨是要藉由任何人都能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已核准之專利提出異議,讓專利權人能夠早一點取得更穩固的專利權。提出異議的期限為公告日起六個月內。

◎ 由於此新制度,無效審判之上訴人資格被限制為「利害關係人」,因此專利權人將不需再承擔過度的負擔。

◎ 公告日在201541日或之後的已核准專利將適用此制度。

修法核准前後異議制度之比較

 

修法前

修法後

專利無效審判制度

新核准後異議制

專利無效審判制度

請求人資格

任何人(原則上)

任何人

利害關係人

提起之理由

公眾利益/專利所有權

公眾利益

(同修法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審查程序

聽證程序(原則上,但也可依職權改為書面審查)

皆為書面審查

(同修法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審查委員

35人審查小組

提出之期限

任何時間

公告日起六個月內

(同修法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修正請求(請求人)

 

官方發出撤銷理由通知書後就不可提出

(異議期限內也不可提出)

 

更正 (專利權人)

須於提交書面

回覆期限內提出

須於對撤銷理由通知書進行答辯之期限內提出

(同修法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針對專利權人之更正提出抗辯(請求人)

可修正提起之理由

可提出抗辯(非強制)

(同修法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上  訴

雙方皆可提出

專利權人只有在專利

被撤銷時才可向高等

智財法院提出上訴

(同修法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二、日本意匠法修正要點

同時在多國提交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規定

◎ 日本已於20152月簽署海牙協定的日內瓦公約,修法後將可透過一個程序同時在多個國家提交設計專利申請案,修法後日本將成為海牙協定國際申請案的指定國,海牙協定將於2015513日正式於日本生效。

◎ 若在日本有住所或營業所,外國主體將可透過JPO提交國際申請案。

◎ 雖然國際申請案可透過一個程序同時在多個國家提出申請,審查程序和審查依據將依各國而定。

 

三、日本商標法修正要點

1. 新型態之商標將受到保護

◎ 顏色及聲音將被視為商標而受到保護。

- 顏色商標:申請時須註明顏色編碼,先使用不是註冊要件。

- 聲音商標:相關資料須與樂譜一起提交。

◎ 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及位置商標也有可能被註冊為商標。

2. 擴大產地團體商標之登錄主體

◎ 登錄主體由原本的協同組織,擴大及於商會/工會、工商會議所、特定非營利活動之法人組織。(例如神戶牛肉)

◎ 此項修正案於201481日已開始施行。

修法前後擴大產地團體商標之登錄主體之比較:

修法前

修法後

1

商業合作組織、依日本特殊法成立之合作社

1

商業合作組織、依日本特殊法成立之合作社

2

商業及工業組織

3

工會及商會

4

非營利組織

2

符合上述之國外組織

5

符合上述條件之國外組織

資料來源:山口特許事務所(YAMAGUCHI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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