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2期-註冊「蔡依林」、「孔子」為商標,行不行?【文:陳俞均 實習律師】

2014/12/20

◎本文作者:陳俞均 實習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小明是蔡依林的超級粉絲,因為很喜歡蔡依林,想要在自己的商品上也標註使用蔡依林這三個字,小明可以申請註冊「蔡依林」作為他的商標嗎?

 

其實,我國的商標法並沒有排除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因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個標識可以指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不致使他人有混淆誤認的可能,原則上即是具有識別性,可以取得商標註冊。例如,有以「陳耀寬」註冊使用在化妝品、香皂、沐浴乳、營養補充品含蒜營養、靈芝精、生髮藥水、凡士林藥膏等商品(商標註冊第01064532號;商標註冊第01065048號;商標註冊第01611148號),也有以「陳石城」註冊使用在肉類速食調理包、冷凍海鮮速食調理包、肉品、農產品、食品、飲料、畜產品、水產品、健康食品之零售(商標註冊第01263155號;商標註冊第01255076號)等案例。

但是,是否得以他人著名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申請註冊商標嗎?答案是不行的!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基於保護他人人格權,即明文規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除經取得同意註冊外,不得註冊成為商標。值得注意者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這裡說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限於「完全相同」而且要達到「著名」的程度。

       例如有以「JOLIN」申請註冊商標,經提起評定後,智財局以外文「Jolin」為蔡依翎之藝名(中文藝名為蔡依林),「Jolin」藝名廣泛使用於流行音樂界近10年之久,早於系爭商標96年4月4日申請註冊前應已成為家喻戶曉高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蔡依翎之藝名「Jolin」已指向藝人蔡依林而產生聯想,並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而達著名程度,從而商標權人未徵得申請評定人之同意,逕以完全相同之外文「JOLIN」作為系爭註冊第1292864號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自有不得註冊成為商標之情形。另外,還有以「AMIT RECORDS」申請註冊商標,經智財局評定亦認為其中外文「RECORDS」有唱片之意,為指定使用之錄音帶、光碟等商品有關之說明文字,業經聲明不在專用之內,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其首「AMIT」,而張惠妹是台灣首位接受美國CNN專訪及登上「時代」雜誌亞洲版封面的歌手,在華人地區及國際上擁有極高知名度, 「AMIT」(阿密特)是張惠妹的卑南族名字,不論係「AMIT」或「阿密特」均已指向藝人張惠妹而產生聯想,並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程度,未徵得申請評定人之同意,逕以其著名之藝名「AMIT」完全相同之外文「AMIT」作為系爭商標主要部分申請註冊,不得註冊成為商標。

至於著名歷史人物雖然已經死亡,原則上已無人格權保護之必要,但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視其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以「孔子」或「莊子」註冊使用於教學光碟或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孔子、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應不具有識別性而應不得註冊成為商標。另外,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將著名歷史人物名稱申請註冊商標,而指定使用的商品會使一般社會大眾產生不敬或侮蔑的負面聯想,而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依我國商標法之規定,也不得註冊成為商標。

 

所以,在想要以「人名」取得商標註冊時,必須考慮該「人名」是否與「著名」之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完全相同」、是否有取得他人之同意,而若以歷史人物或者過世之人的名稱作為商標時,則需考量是否有危害公序良俗、是否具有識別性,或是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定「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銷手法等等,以免得不償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