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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4期 - 智權動態 【文:新知彙編小組】

2015/6/18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新知彙編小組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壹、美、日針對海牙協定修正法案已施行

2015513日起,日本與美國已經可於海牙協定國際設計申請中被指定為會員國,而隨著513日生效的國際海牙協定,日本及美國針對海牙協定修正的設計專利法也開始施行!

資料來源: 日本代理人HARAKENZO

貳、5大專利局審查情報交換

2015415日起,日本專利局、歐洲專利局、中國專利局及韓國專利局將互相提供專利申請案的資料及審查情報,而美國USPTO將於20156月加入,屆時5大專利局將互相合作提供彼此專利申請案及審查的資訊,2013年數據顯示全世界的專利申請案(2013年共256.8萬件)80%(207.8萬件)集中向上述5大專利局提交。

資料來源: 日本代理人HARAKENZO

參、台灣智慧財產局修法---放寬專利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要件

一、案由:

依本局104.01.13「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委員建議,有關美國臨時申請案制度,目前韓國已跟隨美國,我國是否考慮修法採納該制度?

二、擬訂方案:

()具體規定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應於補正期間內補正申請專利範圍,逾限未補正者,申請案應不受理。即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為取得申請日之要件。

()申請態樣

1、以中文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提出專利申請,並取得申請日,須於補正期限內補正申請專利範圍。

 

2、以外文本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提出專利申請,須於補正期限內補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之中文本,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三、放寬取得申請日要件之實益:

()申請人在擬定申請專利範圍之前,可先檢送中文或合於目前規定之外文本完整發明內容及必要圖式提出專利申請,即可儘早取得申請日。

()申請人之研究成果,若先以外文論文或期刊文獻等形式呈現,可將外文論文或期刊文獻內容套入說明書格式中,不須先具備申請專利範圍,即可視同以外文本說明書提出專利申請,只要於補正期限內補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之中文本,可獲得儘早取得申請日之實益,即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資料來源:

單位:專利一組  資料大類:專利布告欄  發布日期:104514

標題:「研議放寬取得專利申請日要件、以 PCT申請案作為我國專利申請案、延後中文本補正期間及增訂回復優先權主張之可行性」公聽會,已於104514日上午舉行完畢,會中討論熱烈,針對各界意見,本局將進一步研究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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